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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2020年3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执法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将部分依法应当免予处罚的违法情形定型化,出台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7号)(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免罚清单》)的出台,对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多变化,另有部分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出现立改废等情况,部分《免罚清单》所列情形已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统一执法尺度,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2021年8月,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免罚清单》进行了修订。2021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正式施行,原《免罚清单》同时废止。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及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五十余部法律、法规、规章,如《广告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

不可以,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中所列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在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理依据,该文件可以作为不予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依法未设置单独的处理程序,对文件中所列违法行为实施不予处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

不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采取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