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所列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可以直接援引该文件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吗?
不可以,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中所列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在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理依据,该文件可以作为不予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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