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所列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是否意味着不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处理措施?
不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采取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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