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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208 [ 发文字号 ] 渝食药安办〔2019〕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208
[ 发文字号 ] 渝食药安办〔2019〕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成文日期 ] 2019-09-25

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持续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督促食品超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以肉菜为重点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印“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检查细则的通知》(食安办20181号)文件要求,现将持续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超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肉菜”)质量管控,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强化社会监督,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消费者买得放心、食用安全。

二、创建目标

鼓励支持各区县积极参与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以此为契机,引领食品销售及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各类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推动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申报条件

(一)超市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且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面积不低于200

(二)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括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5个及以上种类,能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

(三)超市具备企业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定行政许可;

(四)超市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有效,许可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五)超市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工作中,连2年未发现超市因主观故意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销售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六)超市连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

(七)超市建有快检室,配有快检人员,具备检测农兽药残留等常见指标的能力,且开展了经常性的快检工作。

四、创建步骤

(一)启动创建。

2018未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行动方案》,并通过一定形式启动创建活动。2018申报未通过“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验收的区县,要按照检查细则要求,积极主动创造条件重新申报2018年已成功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区县,在指导“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持续保持创建标准的基础上,动员符合创建条件的超市积极参加“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食药安办要按照超市自愿申报的原则,动员和指导辖区超市对照申报条件,向区县(自治县)食药安办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区县(自治县)食药安办负责对申报超市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超市确定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超市,并将名单报市食药安办备案。

区县(自治县)确定参加创建的超市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县(自治县)食药安办统一协调,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超市食品安全监管和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对照创建标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政府领导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超市主体责任,确保对创建超市及其供应链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确保创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消费者在创建超市购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放心。

(三)区县初审。

区县(自治县)食药安办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验收的超市进行初审,重点围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对初审达到创建验收标准的,及时向市食药安办申请创建验收。

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食药安办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验收工作。

(四)审核评价。

市食药安办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行业组织等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按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本着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检查评价总分数90分视为达到检查细则要求,通过“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验收。

(五)公示公告。

市食药安办将通过验收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在市级主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验收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提出异议的,由市食药安办组织专家组进行核实,对异议内容查证属实的超市,撤销其参与创建的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食药安办对外公告

(六)动态管理。

市食药安办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行动态管理。凡通过创建验收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自次年11开始每年进行复核。复核前,已公示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超市,依据检查细则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各区县(自治县)食药安办,各区县(自治县)食药安办组织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汇总后报市食药安办复核。市食药安办每年按照公示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50%比例进行复核。对不能保持检查细则要求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凡复核年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自治县)要从保障公共安全和民生大事高度认识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重要性,将创建活动作为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民项目予推进,认真动员和组织超市参与创建活动,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有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督查机制,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在政策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和保障。要按照创建检查细则要求,逐一对照抓落实工作,确保创建活动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创建检查细则要求,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创建超市从源头到销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创建超市通过创建后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利用传统及新兴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在显著位置设置创建宣传标语,营造良好创建氛围,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及时总结推广。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交流和推广示范超市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提升辖区食品销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帮助企业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工作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活动成果。

以前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1“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申报表

2“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资格审核评价表

3“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检查细则

         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9月24日

    (联系:吕,联系电话:637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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