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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相关问答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础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乘以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例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如果依据量化表对裁量因素加减后得出的裁量总分为4分,则罚款数额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4÷10=7万元。

一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量化表》中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设置了裁量积分,持续时间越长,积分越高,可能受到的处罚就越重,例如食品安全类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到3个月以上的,计4分。二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销售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如及时向消费召回不合格产品降低风险隐患,可以根据追回产品的数量减积分,最多可以计-2分。三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规则》根据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设置了4个档次的裁量积分,例如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四是坚持合法守规经营。例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计4分。因此市场主体触犯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后,应当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学法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