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政策问答>问答专题>关于《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相关问答

如何通过计算积分进行裁量?

日期: 2024-03-08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础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乘以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例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如果依据量化表对裁量因素加减后得出的裁量总分为4分,则罚款数额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4÷10=7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