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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的当事人主观因素、案件客观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并赋予特定分值,最终通过分值加减得出的裁量总分确定处罚刻度,实现精准裁量。

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确定的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适用《规则》;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件、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以及依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不适用《规则》。

《规则》只适用于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裁量,法律法规同时设定有其他罚种需要裁量的,以及其他《规则》排除适用的案件需要裁量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进行裁量作出决定。

一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裁量因素,如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案件调查配合程度等;二是案件的客观裁量因素,如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三是案件需要考虑的酌定裁量因素,如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

一是基础分值。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设定基础分值,如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为5分,登记注册类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为2分。二是裁量因素积分。根据每个违法行为的不同特点,细化主客观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并赋予相应分值,如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分别赋予-1分或1分,区分产品(服务)适用对象分别赋予1到2分等。

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

裁量总分对应相应裁量阶次: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