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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李松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李松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113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3.罚款4000

江北区梅强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精制糖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梅强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精制糖蒜(生产日期:20231026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查,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精制糖蒜1

、江北区游江鱼食府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游江鱼食府(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生产日期:2023115),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四、江北区良缘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良缘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3112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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