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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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6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6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2家经营者13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果超副食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果超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5日),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6元;3.罚款3000元。
二、重庆香厨坊粮油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腊丁(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香厨坊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黄腊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5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江北区喜在前生鲜超市经营的进口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喜在前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仵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8元;3.罚款3000.00元。
五、江北区果超副食店经营的白味瓜子(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果超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瓜子(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免予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六、重庆黎可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黎可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青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江北区你我他生活超市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你我他生活超市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9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八、刘明群经营的大白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刘明群(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大白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8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九、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0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16元;3.罚款5000元。
十、江北区隆来水产批发中心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隆来水产批发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屠宰)的牛腩(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牛腩(牛肉)(检疫日期:2023年11月6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向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禽畜的行为是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环节,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由农业农村委开展监管工作,我局已按规定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源头溯源,形成食品安全闭环管理。
十二、江北区卓记餐馆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卓记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馒头购进日期:2023年11月4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2000元。
十三、江北区柒桌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柒桌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消毒日期:2023年10月25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予以警告。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