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02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家经营者9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食梯子餐饮店经营的鲜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食梯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9月2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江北区渝多惠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渝多惠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生产日期:2023年9月14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江北区安叩家生鲜经营店经营的胖子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安叩家生鲜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胖子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2日),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江北区张家农产品配送中心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张家农产品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生产日期:2023年9月12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6元;3.罚款5000元。
五、江北区晓燕火锅店经营的鲜鸭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晓燕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鲜鸭肠(购进日期:2023年9月25日),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8元;3.罚款10000元。
六、江北区蛙小贰美蛙鱼火锅店经营的鲜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蛙小贰美蛙鱼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鲜活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9月19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七、重庆丰之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芹(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丰之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芹(购进日期:2023年9月17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八、江北区渝鲤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渝鲤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购进日期:2023年5月6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九、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经营的红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