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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5-00236 [ 发文字号 ] 涪陵市监函〔2025〕27号(A)类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5-00236
[ 发文字号 ] 涪陵市监函〔2025〕27号(A)类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18号建议的 答复函


吴霁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商业维权行为的建议》(第0318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一)规范“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应对。一是加强对投诉举报的规范办理。在对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依法从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合法、提供真实证据证明材料、审慎落实惩罚性赔偿等4个方面进行规范办理;组织全系统12315投诉举报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人员认真学习市局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职


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涉及“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归纳总结的12个方面特征进行认真研学,实现精准“画像”。二是加强对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指引。增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加强技术防范等意见。指导、提醒商家在遭遇“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敲诈勒索时,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降低职业索赔投诉举报数量。

(二)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法落实相关免罚制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认真严格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该清单共包括87条市场监管领域免罚事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同时,依法依规处理查办各类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不符合“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坚决不予奖励,压缩“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的牟利空间。

(三)加强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应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职业打假人信息库”,设置职业打假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关注行业、主要活动区域、“打假”记录等20多个数据项。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关联投诉举报记录和线下搜集录入等方式,广泛收集、详细关联记录其相关信息和数据,加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研究。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职业打假人信息库”共收录职业打假人1896人,为“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来件辨识提供支持。

(四)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对异常投诉举报数据进行梳理,建立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有效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在川渝市场监管次区域合作战略驱动下,积极与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共同探索应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的方法路径,不断深化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同时在消费投诉举报办理中,进一步强化对川渝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库的运用,目前该名录库共入库1.3万余人。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实务

(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观点和实务。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共同推进投诉举报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就投诉与举报的界定、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等进行了指导。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从四个维度综合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其主体资格进行从严把关;对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从严界定,这对规制“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滥诉牟利诉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实务。202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条款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依法有效应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维护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们将立足职能职责,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诉源治理。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共商和研究,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工作实际,推动各方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达成共识,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收集,开展汇总梳理、分析研判、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等工作,共同探索建立科学应对职业打假人的防范处置机制。从行政执法、行刑衔接方面加强协作,在复议、诉讼环节争取得到支持。

(二)开展排查预警,依法规范办理。进一步运用好市局“职业打假人信息库”,掌握职业打假人信息,不断强化数据统计分析,对职业打假人高度关注、频繁活动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排查和提前预警。同时,进一步加大投诉举报和监管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指导投诉举报承办单位依法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和投诉信息公示等工作,提高执法干部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坚持宽严相济,审慎包容执法。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处置投诉举报,充分运用首违不罚等法律法规。持续规范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行政执法,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加大对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优良营商环境的“牟利性打假”,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切实保护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真打假”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持续扩大免罚清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和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四)开展帮扶提升,促进合规经营。认真梳理近年来投诉举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帮扶经营主体进行经营质量提升,明确整改方向,指导其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监管执法关口前移,从源头减少消费争议发生率,切实落实高水平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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