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2-00301 | [ 发文字号 ] | 2022年第4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2-08-28 |
[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2-00301 |
[ 发文字号 ] | 2022年第4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8-28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8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生产(经营)企业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不合格批次一:
一、抽检基本情况
涪陵区聚缘酒厂生产的高粱酒(1号),其中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03-15。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和协助企业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98公斤(货值3960元)、没收非法所得40元、罚款1500元。
不合格批次二:
一、抽检基本情况
肖兴荣经营的鲫鱼,其中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4月1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
不合格批次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钱磊经营的豆芽,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4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
不合格批次四:
一、抽检基本情况
刘磊经营的小米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05-31。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和协助企业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小米蕉吡虫啉项目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28元、罚款5000元。
不合格批次五、六:
一、抽检基本情况
葛淑华生产的高粱酒(1号)、高粱酒(2号),其中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1月6日、2022年6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60公斤(货值420元)、没收非法所得480元、罚款2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