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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2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川渝两地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制定了《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执法异地同标、同案同罚、精准裁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的“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规则》。同时,为了在具体行政处罚裁量中正确实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了《关于适用<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是《规则》。共13条,设置了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及冲突适用、积分及罚款数额计算方式等具体内容,确定了根据积分确定罚款数额的裁量模式,并明确两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市市场监管实际调整所附量化表中违法行为范围。二是《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量化表》收录了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市场主体登记、特种设备等9个市场监管领域的常见违法行为,并针对性地细化量化因素和赋予积分。三是《通知》,明确在本市适用《办法》的案件范围,具体包括《量化表》中的10种常见违法行为。

四、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裁量因素积分制?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的当事人主观因素、案件客观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并赋予特定分值,最终通过分值加减得出的裁量总分确定处罚刻度,实现精准裁量。

    (二)《规则》的适用原则与范围?

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确定的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适用《规则》;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件、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以及依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不适用《规则》。

《规则》只适用于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裁量,法律法规同时设定有其他罚种需要裁量的,以及其他《规则》排除适用的案件需要裁量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进行裁量作出决定。

(三)裁量因素包括什么内容?

一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裁量因素,如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案件调查配合程度等;二是案件的客观裁量因素,如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三是案件需要考虑的酌定裁量因素,如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

(四)裁量因素如何积分?

一是基础分值。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设定基础分值,如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为5分,登记注册类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为2分。二是裁量因素积分。根据每个违法行为的不同特点,细化主客观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并赋予相应分值,如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分别赋予-1分或1分,区分产品(服务)适用对象分别赋予1到2分等。

(五)裁量分值与裁量阶次有什么关系?

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

裁量总分对应相应裁量阶次: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

(六)如何通过计算积分进行裁量?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础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乘以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例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如果依据量化表对裁量因素加减后得出的裁量总分为4分,则罚款数额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4÷10=7万元。

    (七)市场主体触犯法律规定后,如何争取从轻处罚?

一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量化表》中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设置了裁量积分,持续时间越长,积分越高,可能受到的处罚就越重,例如食品安全类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到3个月以上的,计4分。二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销售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如及时向消费召回不合格产品降低风险隐患,可以根据追回产品的数量减积分,最多可以计-2分。三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规则》根据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设置了4个档次的裁量积分,例如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四是坚持合法守规经营。例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计4分。因此市场主体触犯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后,应当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学法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政策原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 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 (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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