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川市监规发〔2023〕1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川市监规发〔2023〕1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2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2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 规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川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裁量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川渝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规则确定罚款数额,不再适用原有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以下案件不适用本规则:
(一)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件;
(二)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
(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
(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案件;
(五)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
(六)依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见附件),明确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裁量因素量化标准,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省、市市场监管执法实际,调整《量化表》中适用本规则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
第四条 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裁量,本规则采用积分制计算法,针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案件的酌定裁量因素,分项进行积分量化,科学、精准、合理确定裁量幅度。
第五条 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二)案件调查配合程度;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
(四)《量化表》载明的其他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案件调查配合程度分为积极配合调查、较为配合调查、消极配合调查和拒不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一)自愿接受执法机关的询问;
(二)如实回答问题;
(三)按执法部门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线索。
较为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种情形。
消极配合调查应当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
主观裁量因素的认定应当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第六条 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
(一)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一定时期内违法行为次数;
(四)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量化表》载明的其他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第七条 酌定裁量因素是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持续时间、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第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赋分,对无法赋分的,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量化表》应当作为执法案卷副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九条 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
基础分值是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设定的分值。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
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的一定倍数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准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第十条 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
(一)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
(二)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
(三)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
第十一条 既有从重从严情形,又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5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2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
只有从重从严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高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重处罚阶次的,顶格罚款。
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
从重从严和可以减轻情形已在《量化表》中作为因素加减分的,适用本条时不得再以当事人具有从重从严或可以减轻情形重复评价。
第十二条 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通过并层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和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
附件
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
表1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3.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4.超过保质期时间(适用于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超过保质期的70%的,计3分;超过保质期的30%—70%的,计2分。 多个超过保质期的,按超出保质期最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计算。 | ||
B5.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裁量 阶次 |
| ||
罚款 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违规人数 |
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少于5人,计0.5分。 | |
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5人至10人,计1分。 | |||
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10人以上,计2分。 | |||
B2.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3.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3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B2.超标倍数 |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每项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计1分;每增加一种不得检出物质的,计1分。最高计5分。 | ||
B3.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4.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5.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4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超限量指标 |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倍以上的,每超过1倍,加0.1分;不足1倍的,按1倍计算。最高计0.5分。 | |
B2.超使用范围 |
超范围使用1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每增加1种,加0.1分。最高计0.5分。 | ||
B3.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B4.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5.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6.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5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B2.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3.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4.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6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不合格项目 |
检出不得检出的项目,每增加一项,计0.5分,最高计3分。 | |
B2.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3.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7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3.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4.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8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3.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9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3.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4.超过保质期时间超过保质期时间(适用于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超过保质期的70%的,计3分;超过保质期的30%—70%的,计2分。 多个超过保质期的,按超出保质期最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计算。 | ||
B5.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0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2.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B3.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1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3.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4.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超限量指标 |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倍以上的,每超过1倍,加0.5分,最高计3分。 | |
C2.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3.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4.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5.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6.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7.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2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3.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B4.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3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前述食品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 | |
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3.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4.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4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主观故意 |
故意实施的,计2分。 | |
放任违法行为的,计1分。 | |||
过失,计-1分。 | |||
A2.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类别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乳制品、白酒、肉制品等高风险食品,计1分。 | |
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3.危害后果 |
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 | ||
B4.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 | ||
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 | |||
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5
分类 |
一、食品类 | ||
违法 行为 |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主观故意 |
过失,计-1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 | |
B2.主体资质 |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计1分。 | ||
B3.制度建立情况 |
未建立制度,计1分。 | ||
B4.有无保存凭证 |
未按要求记录和保存凭证的,计1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3个月以上的,计4分。 | |
C2.销售对象 |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当事人承受能力 |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 ||
C5.保障就业 |
计-1分。 | ||
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6
分类 |
二、质量类 | ||
违法 行为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主观程度 |
过失的,计-1分。 | |
故意的,计1分。 | |||
A2.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3.补救措施 |
以追回产品百分比乘以-2记分,最高计-2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的,每造成3000元损失的,加0.1分,最高计2分。 | |
造成人身受损的,每造成10人(不足10人的以10人计算)人身损害的记1分,每造成1人轻伤的记1分,最高计3分。 | |||
出现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直接纳入从重裁量情节(比例100%)。 | |||
B2.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1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1分,最高计1.8分。 | |
C2.产品适用对象 |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人群,计1分。 | ||
危重病人、婴幼儿等人群,计2分。 | |||
C3.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7
分类 |
二、质量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主观程度 |
过失的,计-1分。 | |
故意的,计1分。 | |||
A2.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的,每造成3000元损失的,加0.1分,最高计2分。 | |
造成人身受损的,每造成10人(不足10人的以10人计算)人身损害的记1分,每造成1人轻伤的记1分,最高计3分。 | |||
出现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直接纳入从重裁量情节(比例100%)。 | |||
B2.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1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1分,最高计1.8分。 | |
C2.产品适用对象 |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人群,计1分。 | ||
危重病人、婴幼儿等人群,计2分。 | |||
C3.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8
分类 |
二、质量类 | ||
违法 行为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主观程度 |
过失的,计-1分。 | |
故意的,计1分。 | |||
A2.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的,每造成3000元损失的,加0.1分,最高计2分。 | |
造成人身受损的,每造成10人(不足10人的以10人计算)人身损害的记1分,每造成1人轻伤的记1分,最高计3分。 | |||
出现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直接纳入从重裁量情节(比例100%)。 | |||
B2.产品类别 |
重要工业产品目录内产品,计1分。 | ||
B3.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1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1分,最高计1.8分。 | |
C2.产品适用对象 |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人群,计1分。 | ||
危重病人、婴幼儿等人群,计2分。 | |||
C3.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19
分类 |
二、质量类 | ||
违法 行为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主观程度 |
过失的,计-1分。 | |
故意的,计1分。 | |||
A2.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货值金额 |
货值金额1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以100元为起算点,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的部分,算作100元),基准分加0.3分,最高计3分。 |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以1000元为起算点,每增1000元(不足1000元的部分,算作1000元),基准分加0.3分,最高计3分。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以1万元为起算点,每增1万元(不足1万元的部分,算作1万元),基准分加0.3分,最高计3分。 | |||
B2.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的,每造成3000元损失的,加0.1分,最高计2分。 | ||
造成人身受损的,每造成10人(不足10人的以10人计算)人身损害的记1分,每造成1人轻伤的记1分,最高计3分。 | |||
出现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直接纳入从重裁量情节(比例100%)。 | |||
B3.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2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2分,最高计3.6分。 | |
C2.产品适用对象 |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人群,计1分。 | ||
危重病人、婴幼儿等人群,计2分。 | |||
C3.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0
分类 |
三、登记注册类 | ||
违法 行为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违法所得 |
不足50000元的记0.1分;每增加5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算作50000元),加0.1分,最高计6分。 | |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计3分。 | |||
B2.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加1分,最高计3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1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1分,最高计2.4分。 | |
C2.经营规模 |
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内或从业人数小于等于5人的,计-1分。 | ||
经营面积10-50平方米或从业人数小于等于10人的,计1分。 | |||
经营面积50-200平方米或从业人数小于等于20人的,计2分。 |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从业人数20人以上的,计3分。 | |||
C3.社会影响程度 |
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 | ||
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 | |||
C4.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2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1
分类 |
四、价格类 | ||
违法 行为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产品(服务)单价合计 |
不足1000元的记0.1分;每增加1000元(不足1000元的部分,算作1000元),基准分加0.1分,最高计2分。 | |
B2.未明码标价产品(服务项目)种类数 |
1种计0.1分,每增加一种加0.1分,最高计2分。 | ||
B3.重点区域(场所、行业) |
涉及旅游景区、大型商超、美容美发服务、汽修服务的,计1分。 | ||
B4.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加1分,最高计3分。 | ||
B5.违法主体 |
违法主体为事业单位或公共交通、燃气、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计2分。 | ||
违法主体为从业人数3人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1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1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1分,最高计2.4分。 | |
C2.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4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2
分类 |
四、价格类 | ||
违法 行为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补救措施 |
退还多收价款的,每退还10%,减0.3分,最高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加1分,最高计3分。 | |
B2.违法主体 |
违法主体为事业单位或公共交通、燃气、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计1分。 | ||
违法主体为从业人数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1分。 | |||
B3.危害后果 |
产品(服务)已售出,计1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计0.2分,每增加1个月加0.2分,最高计2分。 | |
C2.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4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3
分类 |
五、广告类 | ||
违法 行为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广告费用 |
广告费用以1万为基准点记0.2分,每增1万元(不足1万元的部分,算作1万元),基准分加0.2分,最高计1分。 | |
B2.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种类 |
广告商品属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强制认证类工业产品;教育、培训,种子、化肥、地膜等农资的,计0.5分。 | ||
广告商品属投资理财类产品或服务;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计1分。 | |||
B3.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数 |
每增加一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B4.危害后果 |
因使用广告商品造成财产受损的,每造成3000元损失的,加0.1分,最高计2分。 | ||
因使用广告商品造成人身受损的,每造成10人(不足10人的以10人计算)人身损害的记1分,每造成1人轻伤的记1分,最高计3分。 | |||
因使用广告商品出现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直接纳入从重裁量情节(比例100%)。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3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3分,最高计3分。 | |
C2.社会影响程度 |
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内发布;自媒体点击量达500次以上、观看量达500人次以上,转发量达50次以上;在三家以下(不含本数)大众媒体发布的,计0.6分。 | ||
在三家以上大众媒体或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的,计1分。 | |||
C3.广告商品使用对象 |
广告商品使用对象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人群的,计1分。 | ||
广告商品使用对象为危重病人、婴幼儿、特种作业人员等人群的,计2分。 | |||
C4.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3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4
分类 |
六、专利类 | ||
违法 行为 |
假冒专利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A2.补救措施 |
积极赔偿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人谅解的,计-2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违法所得数额 |
违法所得以1万元为基准点计0.2分,每增1万元(不足1万元的部分,算作1万元),基准分加0.2分,最高计1分。 | |
B2.危害后果 |
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权利人举证),计1分。 | ||
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由权利人举证),计2分。 | |||
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由权利人举证),计3分。 | |||
B3.具体违法情形 |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超过2件的,计0.5分。 | ||
假冒他人专利超过2件的,计1分。 | |||
B4.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3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3分,最高计3分。 | |
C2.假冒专利的产品或技术的适用对象 |
假冒专利的产品或技术的适用对象使用对象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人群的,计1分。 | ||
假冒专利的产品或技术的适用对象使用对象为危重病人、婴幼儿、特殊工种人员等人群的,计1分。 | |||
C3.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4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5
分类 |
七、特种设备类 | ||
违法 行为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特种设备台数 |
1台计0.1分,每增加1台加0.1分,最高计2分。 | |
B2.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B3.特种设备本身是否合格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告知前经当事人主动申请检验,且全部合格的,计-2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计0.1分,每增加1个月加0.1分,最高计1分。(涉及多台设备的,以违法持续时间最长的设备计算。) | |
C2.使用场景 |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化工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油气长输管道、燃气公用管道,计2分。 | ||
C3.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 ||
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 ||
本案裁量阶次 |
| ||
本案罚款金额 |
|
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6
分类 |
七、特种设备类 | ||
违法 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未按要求维保电梯台数 |
1台计0.1分,每增加1台加0.1分,最高计2分。 | |
B2.电梯使用场景 |
住宅小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计1分。 | ||
B3.未按要求对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维保项目数 |
2项计0.1分,每增加1项加0.1分,最高计1分。 | ||
B4.未按要求维保次数 |
2次计0.1分,每增加1次加0.1分,最高计1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计0.1分,每增加1个月加0.1分,最高计1分。(涉及多台设备的,以违法持续时间最长的设备计算。) | |
C2.历史情况 |
近两年维保的电梯未发生过事故的,计-2分。 | ||
C3.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4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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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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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量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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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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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7
分类 |
八、反不正当竞争类 | ||
违法 行为 |
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危害后果 |
因使用宣传商品造成财产受损的,每造成3000元损失的,加0.1分,最高计2分。 | |
因使用宣传商品造成人身受损的,每造成10人(不足10人的以10人计算)人身损害的记1分,每造成1人轻伤的记1分,最高计3分。 | |||
因使用宣传商品出现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直接纳入从重裁量情节(比例100%)。 | |||
B2.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1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B3.宣传商品的种类 |
宣传商品属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强制认证类工业产品;教育、培训,种子、化肥、地膜等农资的,计0.5分。 | ||
宣传商品属投资理财类产品或服务;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计1分。 | |||
C.酌定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记0.3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3分,最高计3分。 | |
C2.社会影响程度 |
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外,但不超出本区、县范围进行宣传的,计0.5分。 | ||
超出本区、县范围进行宣传的,计1分。 | |||
C3.宣传商品使用对象 |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人群的,计1分。 | ||
危重病人、婴幼儿、特种作业人员等人群的,计2分。 | |||
C4.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3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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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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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量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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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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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
表28
分类 |
九、计量类 | ||
违法 行为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 ||
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 因素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
A1.主观程度 |
过失的,计-1分。 | |
故意的,计1分。 | |||
A2.调查配合程度 |
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 ||
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 | |||
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 | |||
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 | |||
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
B1.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 |
每增加一次,计1分,最高计3分。 | |
C.酌定裁量因素 |
C1.违法持续时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到1个月计0.2分,每增加一个月加0.2分,最高计3.6分。 | |
C2.产品适用对象 |
属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计1分。 | ||
C3.其他酌定加减分项 |
最多加减1分。 | ||
总分 |
基础分值4分+裁量因素得分 | ||
法定从重从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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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可以减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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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量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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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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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