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权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调整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权限的必要性
2014年,按照《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事项的许可权限下放给了“区县质监局”,由区县局负责审批。同时,2020年9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充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通过地方性法规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事项权限授权给了“区县市场监管局”。
2023年5月,《重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市市场监管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该项许可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都明确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许可事项实施权限调整的内容
(一)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均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实施。
(二)即日起到10月31日(含10月31日,下同)为过渡期,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发放的充装许可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许可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换证;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已经受理的充装许可事项,已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的,由受理单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未开展现场评审的,后续工作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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