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5〕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
《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5—2027年)》已经202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局要严格实行注册资本5年限期认缴制,积极稳妥推动存量公司依法完成出资期限调整,对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公司进行综合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进行分类处置。
实施过程中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5〕54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主要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营、健康发展。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公司信息公示监督,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2025年,全面宣贯改革新规,加强合规引导,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建立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另册管理等工作制度。新成立有限公司全部实行5年限期认缴,新成立股份公司全部实行实缴,全面启动存量公司3年过渡期调整,强化公司主体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到2027年,存续且正常经营公司注册资本实现“应调尽调”,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公司完成分类管理,特定公司实现出资期限依法豁免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公司占比少于10%,形成“登记规范、监管高效、信用约束”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公司投资的真实性和公司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原则。
坚持统筹实施与分类管理结合。全市各级登记机关按照统一的改革思路、标准、程序推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分类推进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出资信息强制公示、明显异常情形综合判定、特定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另册管理、违规行为约束惩戒等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公平性与精准性。
坚持政策宣传与合规指引结合。全方位宣传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新规,多渠道解读相关政策。引导新设公司合理确定认缴出资期限、及时公示出资信息,督促存量有限公司按照“3年过渡期+5年认缴期”要求进行规范调整,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坚持柔性监管与严格执法结合。构建“提醒预警—指导整改 —执法处置”阶梯式监管方式,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城有信”应用,强化股东实缴信息公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抽查和专项抽查,实施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公司“两虚一逃”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坚持联合惩戒与主体自律结合。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动机制,对未依法调整注册资本、未(如实)公示注册资本等情形,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另册管理、行政处罚等处置。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公司规范治理机构,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二、重点措施
(一)严格登记管理,分类推动新设公司合规出资。
1.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5年限期认缴制。2024年7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实行5年限期认缴登记制度,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加强合规指引,通过文书范本和电子化提示等方式,引导公司将法定5年限期认缴要求转化为公司内部制度规范,合理确定注册资本认缴金额和期限。
2.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2024年7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其中,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严格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载明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实际缴纳日期”的一致性。
3.特定行业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股东应当在办理相应登记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
(二)加强合规指引,有序推进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
4.严格落实法定过渡期调整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完成出资期限调整的,登记机关应在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时,依据公司章程记载,准确采集股东认缴出资信息。
5.精准确定需调整出资期限公司名单。市局筛查确定应当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名单,通过“渝企在线”业务系统、“山城有信”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触发调整提示。登记机关通过公告、短信、电话等方式,结合日常登记及年报,及时、准确告知存量公司需调整的事项、方式、时间节点及法律后果。
6.引导存量公司有序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存量公司出资期限依法调整的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推广公司调整注册资本计算器,引导公司通过提前缴纳出资、减少注册资本、依法转让股权、调整出资方式、压缩出资期限等方式,及时完成相应调整。
(三)注重分类施策,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
7.引导公司及时履行出资公示义务。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提醒、线下告知等方式,引导公司自注册资本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的认缴、实缴出资信息,并告知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未如实公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8.明确注册资本增加的出资期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9.准确判定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公司。登记机关将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期限超过30年以及其他明显不符合注册资本客观常识情形的公司纳入重点清单管理,依照《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及处置指引》(附件1)进行分类管理、处置。区县局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应当要求公司依法及时调整,并将研判与处置结果于20日内向市局报告,接受指导和监督。
10.综合评估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特定公司。建立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公司白名单制度,存量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可于2027年6月30日前,选择向登记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公司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的,依照《特定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申报评估操作规程》(附件2)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照程序规定对其是否属于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的特定公司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属特定公司的,市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出具出资期限豁免调整意见。
11.建立完善公司另册管理制度。存量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登记机关依照《公司另册管理规程》(附件3)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被纳入另册管理后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主动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四)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公司自主履行出资义务。
12.强化登管衔接。畅通登记与监管信息对接渠道,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备案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填报、即时信息填报关联并自动更新,实现登记信息与年报信息、即时信息的动态匹配,为公司如实填报年报信息、即时信息提供参考。
13.建立提示制度。构建临期提醒制度,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信息为基础,利用短信、“山城有信”应用等途径,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前6个月和1个月,分别向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和年报联络员推送提示信息。在年报填报、信用修复界面增加注册资本缴纳提示语,提醒其依法履行实缴或调整注册资本义务,公开咨询电话,加强业务指导,增强工作实效。
14.依法监管执法。以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情况为重点,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在年报期间实施注册资本专项核查,适时组织规范公司注册资本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分类处置问题。对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对公司未公示或未如实公示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额等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5.强化信用约束。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探索建立“公司股东出资异常名录库”。对公司因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供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优化登记服务,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16.加强宣传培训。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及政策解读工作,强化舆论引导,提升改革知晓度和影响力,推进公司主动规范调整。持续强化对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服务意识和专业能力,研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营造公司自觉守法、行政机关贴心服务的良好氛围。
17.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各登记机关设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指引专窗”,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回应解决公司诉求,为公司合理设置注册资本金额及出资期限、过渡期内注册资本调整、豁免调整程序申请等提供事前指导、材料预审服务。
18.强化数字赋能。加快建设“渝企在线”数字应用,完善注册资本缴纳智能引导、智能提示和监测预警功能。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司基础登记信息与自主公示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实现公司注册资本重点提示、特殊标注、关联核查、实时监测、专项统计分析等功能,为改革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和数据支撑。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专班,由分管局领导担任专班牵头人,日常工作由注册许可局负责,法规处、企业处、信用处、执法总队明确专人参与,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具体问题。各区县局结合实际建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加强工作协同。注重市、区(县)登记机关联动,强化登记、监管、执法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向上汇报、对外衔接,积极争取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推动部门协同配合。
(三)加强跟踪评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及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成效和困难问题进行跟踪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附件:1.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及处置指引
2.特定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申报评估操作规程
3.公司另册管理规程
4. 通知类文书
附件1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及处置指引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推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及处置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5〕54号),制定本指引。
一、判定对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认缴出资期限30年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
(三)注册资本存在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情形的公司。
二、判定及处置程序
(一)确定名单。市局对存续公司进行筛查后形成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名单,名单包含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及明显异常情形、末次年报时间等信息,以公司住所所在行政区域为划分标准将公司名单推送至区县局。
(二)通知公司。区县局根据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名单信息,采取直接送达、电话、短信、公告等方式告知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具体情形,引导公司完成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调整或提交其注册资本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三)分类处理。登记机关按以下情形对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进行处置:
1.主动配合对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明显异常项进行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引导其自知道相关调整规定之日起90日内将其注册资本金额调整至10亿元人民币以下,或将其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或非明显异常状态。
出资期限30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在90日内将出资期限调整为非明显异常状态的,下一步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在90日内将出资期限调整为非明显异常状态的,下一步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数据填报录入错误的公司,登记机关指导公司自知道相关调整规定之日起90日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相关数据项进行修改。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4.公司认为其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自知道相关调整规定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能证明其经营状况、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匹配,如:公司及其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资信证明、财产权证等;公司的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形成的业务合同等;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的验资报告、过户证明等。
(四)综合研判。属前述第4类情形的,登记机关收到公司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后,向公司出具《接收材料凭证》(附件4),并自材料收取之日起20日内组织登记注册、法制、企业监管、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构成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进行判定。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司商业规划、行业平均规模、特殊行业背景等情况,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引入部门间会商、行业专业机构评估等研判方式,判定过程形成会商纪要或评估报告。
(五)研判后处置。
1.经判定公司生产经营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引导公司按照《特定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申报评估操作规程》(附件2)申请出资期限调整豁免。经申报未获出资期限调整豁免批准的公司,登记机关自相关意见出具之日起15日内,指导公司按照前述第(三)第1类进行处理。
2.经判定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不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登记机关自判定结果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送达《注册资本判定结果通知》(附件4)和改正期原则上为30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经判定公司注册资本正常,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登记机关自判定结果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送达《注册资本判定结果通知》(附件4)。公司剩余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注册资本金额无需调整。
(六)不予配合的处理。存续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既未在限期内完成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调整,也未在限期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的,登记机关向公司出具改正期原则上为30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司逾期未改正的,登记机关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1.不予办理公司相关事项变更登记及备案;
2.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对象,提高抽查频次;
3.可结合实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结果报告
区县局在完成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及处置工作后20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
新设立或注册资本增加后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相应登记申请时,参照执行本指引。
附件2
特定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申报评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期限登记管理,维护诚信安全市场秩序,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有机平衡,有序推动特定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5〕54号),制定本规程。
一、认定对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须在3年过渡期内完成出资期限调整但自认为其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
二、申请材料
公司认为其符合出资期限豁免调整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按照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的,向公司住所所在地区县级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持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申请书,包含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具体业务、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及重要性、申请豁免调整出资期限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内容;
(二)公司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及实缴出资情况、计划;
(四)其他能够证明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材料收取及初审。区县局收取公司申请材料后,向公司出具《接收材料凭证》(附件4)。在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业务规模、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影响程度等因素后,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出资期限豁免调整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可以予以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的,区县局在15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公司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局。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出资期限豁免调整条件的,区县局在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送达《公司出资期限不予豁免调整通知》(附件4)。
(二)组织评估。市局自收到区县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起20日内,组织包括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商务、国资监管以及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确定)进行联合会商,共同对公司是否符合出资期限豁免调整条件进行综合研判,并形成《联合会商记录》。经综合研判认为不符合豁免调整条件的,市局在形成综合研判结论之日起5日内通知区县局,区县局自收到市局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送达《公司出资期限不予豁免调整通知》(附件4)。
(三)材料报送。经综合研判认为符合出资期限豁免调整条件的,市局在15日内将研判结果报请市政府出具豁免意见。市政府同意豁免的,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豁免意见。
四、结果通知
市局自收到市政府或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意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区县局认定结果。区县局自收到市局认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送达《公司出资期限不予豁免调整通知》或《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通知》(附件4),予以豁免调整的在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
(一)获得出资期限调整豁免批准的公司,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二)未获得出资期限调整豁免批准的公司,区县局自收到相关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指导公司对出资期限进行调整。出资期限30年以上的公司,区县局指导公司自知道相关认定结果之日起90日内,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及处置指引》(附件1)第(三)项第1类进行处理;出资期限不足30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附件3
公司另册管理规程
为畅通公司退出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5〕54号)关于细化公司另册管理的制度安排,制定本规程。
一、管理对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无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进行调整的公司。
二、工作程序
(一)确定名单。市局通过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筛查确定拟纳入另册管理公司名单,包括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成立时间等。市局将初筛名单按登记管辖权分送各区县局进行核实确认,经确认后形成另册管理名单。
(二)建立另册。登记机关按登记管辖区域建立公司另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三)特别标注。登记机关在登记系统中对实行另册管理的公司作出“另册管理(无法调整注册资本)”字样的特别标注,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四)移出和恢复。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登记机关在相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10日内,将其移出另册管理名单,取消其在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作的特殊标注,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五)公司注销。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在保持其特殊标注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完成后,将其从另册管理名单中移出,取消其在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作的特殊标注。
(六)列异移出的处理。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依法予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自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送达责令其限期完成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调整的通知书,公司逾期未调整的,登记机关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4
注册资本明显异常提示通知
(公司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注册资本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勾选):
□金额大于10亿元人民币
□出资期限大于30年
□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请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异常项调整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如你司认为注册资本正常,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如你司逾期既未办理异常项调整、也未提交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将面临以下处理:无法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备案)、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能被予以行政处罚。
接收材料凭证
( )收字〔 〕第 号
(公司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局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对以下事项进行研判的申请材料(勾选):
□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明显异常
□认缴出资期限可豁免调整
包括:
1.
2.
……
材料提交人及联系电话:
材料收取人及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判定结果通知(明显异常类)
( )判定字〔 〕第 号
(公司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我局对你司提交的有关注册资本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进行了综合研判。现将判定结果通知如下:
你司注册资本(勾选):□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 □金额超过十亿元人民币 □存在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违背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为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公司。
请你司依法将注册资本明显异常项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不予办理你司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注册资本判定结果通知(正常类)
( )判定字〔 〕第 号
(公司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我局对你司提交的有关注册资本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进行了综合研判。现将判定结果通知如下:
你司为注册资本正常类公司。
请你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诚实守信经营,承担应有主体责任。
公司出资期限不予豁免调整通知
( )不予豁免调整字〔 〕第 号
(公司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对你司提交的有关认缴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知如下:
你司不属于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特定公司,出资期限依法不予豁免调整。
请你司于 年 月 日前依法将出资期限进行调整并办理章程备案手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注:调整期限请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填写:出资期限30年以上的公司,调整期限为90日;出资期限30年以下的公司,调整期限为2027年6月30日前。
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通知
( )豁免调整字〔 〕第 号
(公司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对你司提交的有关认缴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知如下:
你司属于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特定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依法予以豁免调整,你司可按照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进行出资。
请你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诚实守信经营,承担应有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