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5〕71号
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川渝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此件公开发布)
川渝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精神,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监管领域合作,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机制,结合川渝两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监管与服务一体推进,建立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机制,助力经营主体重塑良好信用,促进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二、修复类别
(一)依申请修复。下列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负面信息,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修复。
1.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2.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3.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4.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
5.不合格;
6.其它情况。
(二)主动停止公示。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满法定时间,或者按照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停止公示后,由公示抽查结果负面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停止公示。
(三)异议信息处置。当事人对公示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有异议或者行政检查部门主动发现公示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有错误的,经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依申请修复条件
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满三个月后,对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信息,当事人改正相应行为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区县、市(州)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修复,停止公示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一)已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已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三)对发现的问题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对发现的问题已配合调查处理完毕;
(五)对抽查检查“不合格”相关事项已整改为“合格”的;
(六)其它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依申请修复流程
(一)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
1.线上申请
(1)重庆市辖范围内的当事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网址为:https://cq.gsxt.gov.cn。四川省辖范围内的当事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址为:https://sc.gsxt.gov.cn。在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申请。
(2)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或者“市场主体联络员登录”。
(3)点击选择“信用信息修复”模块。
(4)选择“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修复”,在显示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记录中,选择对应记录申请修复。
(5)填写《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守信承诺书》(附件2),上传履行法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资料,仅支持.jpg格式,单张图片体积不超过1M。
(6)点击选择提交。
2.线下申请
填写《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守信承诺书》(附件2),附履行法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资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市(州)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处(科)、所。
信用修复所需材料,市场监管部门能够自行获取的,当事人无需提供。
(三)审批流程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流程
(1)受理
①线上受理
a.受理人员登录重庆“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网址:http://ssj.scjgj.cq.gov.cn:8881/SmartRandom或电子政务外网:http://23.213.65.81:8885/SmartRandomMH/app/login.html
b.选择“信用修复”模块。
c.选择“待办”,查看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修复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交至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退回当事人。
②线下受理
a.受理人员现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现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退回当事人。
b.受理人员登录重庆“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点击选择“信用修复”模块,新增待办任务,根据收集的资料填写当事人信息,扫描纸质资料,上传电子档,提交至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
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予以或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
①审核人员登录重庆“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②选择“信用修复”模块,选择“待办”,需实地核实整改情况的,交由相关执法检查人员核查并填写《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审核表》(附件3)。经核实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向当事人送达《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6)。
(3)核准
①核准人员登录重庆“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②选择“信用修复”模块,选择“待办”,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核准,并送达《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5)
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流程
(1)受理
①线上受理
a.受理人员登录四川“天府市场智慧监管平台”,网址:http://59.225.201.242:9093。
b.点击市场监管(原一体化),选择“信用修复”模块。
c.选择“待办”,查看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修复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交至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退回当事人。
②线下受理
a.受理人员现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现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退回当事人。
b.登录四川“天府市场智慧监管平台”,点击市场监管(原一体化),选择“信用修复”模块,新增待办任务,根据收集的资料填写当事人信息,扫描纸质资料,上传电子档,提交至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
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予以或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
①审核人员登录四川“天府市场智慧监管平台”。
②点击市场监管(原一体化),选择“信用修复”模块,选择“待办”,需实地核实整改情况的,交由相关执法检查人员核查并填写《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审核表》(附件3)。经核实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向当事人送达《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6)。
3.核准
(1)核准人员登录四川“天府市场智慧监管平台”。
(2)点击市场监管(原一体化),选择“信用修复”模块,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核准,并送达《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5)。
五、修复管理
(一)“双随机、一公开”牵头处室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川渝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管理工作。
(二)抽查检查业务处室职责
负责本处室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工作,按业务条线指导区县、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工作。
(三)区县、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工作的相关制度;
2.组织实施区县、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工作,负责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核准。
(四)执法检查人员职责
1.负责告知当事人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修复事项、修复方式和流程。
2.负责对当事人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处室(单位)和区县、市(州)局要深刻认识开展深化信用修复的重要意义,强化工作统筹和协同,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信用修复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准确、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信用修复服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结果信用修复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结果信用修复跨部门协同联动,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平台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经抽查检查部门确认已改正相应违法失信行为,且符合本方案抽查检查结果修复条件的,应当事人申请,可以停止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四)加强责任落实。各区县、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结果信用修复工作,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结果信用修复工作职责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审核表
4.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信用修复决定书
6.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1
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书
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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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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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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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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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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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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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 修复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 | ||
双随机抽查 结果信息 公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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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实 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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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修复主要原由 (多选) |
□自行发现□评先评优□政府采购□资金补助 □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上市融资□交易对象提醒□其他(请填写具体事由) | ||
申请单位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
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
2.当事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 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4.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附件2
守信承诺书
(当事人)郑重承诺:
一、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审核表
(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信用修复)
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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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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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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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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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修复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 |
申请修复主要原由 (多选) |
□自行发现□评先评优 □政府采购□资金补助 □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 □上市融资□交易对象提醒 □其他(请填写具体事由) |
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 |
□已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已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对发现的问题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对发现的问题已配合调查处理完毕; □对抽查检查“不合格”相关事项已整改为“合格”的; □其它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的。 | ||
市场监管核查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附件4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监 〔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存在 等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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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见 证 人 |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
送达人 |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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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 〔 〕第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被双随机抽查产生结果信息,于 年 月 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已履行 。依据 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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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见 证 人 |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
送达人 |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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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6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不修字( )第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被 被双随机抽查产生结果信息,于 年 月 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 ,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 条 规定,现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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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见 证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
送 达 人 |
(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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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