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渝市监通告〔2024〕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4〕65号),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和证后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二、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三、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免实地核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版实施细则后,按新版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再下放,原下放期间在区县局获证的企业,后续变更、延续等审批流程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发现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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