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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日期: 2024-11-27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要求,对现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种类、审批层级、审批方式作了重大调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便于实施过程中理解把握,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政策依据

2024年5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见附件1),为抓好该决定的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于6月25日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见附件2),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决定》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出台的,将会进一步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管控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营造质量第一、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建设自主可控、安全可靠、质量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行业迈向中高端,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涉贯彻落实《决定》内容为6个部分

(一)指导生产单位申办许可证。《通知》明确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市局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再下放,要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企业帮扶,提醒相关生产单位完善条件、积极申办,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进度。

(二)督促销售单位合规销售产品。《通知》要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提醒销售单位做好新增产品进货查验,避免销售单位形成违规产品库存,提前消除大规模退货、退款纠纷风险。

(三)严格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通知》明确将将新增产品纳入电子审批系统,并统一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方式,除食品相关产品外均实行先核后证,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不再需要开展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简化获证企业面临的后续监管模式。

(四)加强获证能力条件监督检查。《通知》强化专家队伍建设,通过工作指南编制加大基层监管工作指导力度,明确企业获证后的能力条件保持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获证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规范性。

(五)强化目录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通知》明确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要求,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和监督抽查结果公开,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六)督促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知》按照总局新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对细则中新增的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人员和制度要求进行了细化分解。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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