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要求,对现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种类、审批层级、审批方式作了重大调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便于实施过程中理解把握,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政策依据
2024年5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见附件1),为抓好该决定的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于6月25日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见附件2),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决定》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出台的,将会进一步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管控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营造质量第一、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建设自主可控、安全可靠、质量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行业迈向中高端,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涉贯彻落实《决定》内容为6个部分
(一)指导生产单位申办许可证。《通知》明确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市局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再下放,要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企业帮扶,提醒相关生产单位完善条件、积极申办,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进度。
(二)督促销售单位合规销售产品。《通知》要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提醒销售单位做好新增产品进货查验,避免销售单位形成违规产品库存,提前消除大规模退货、退款纠纷风险。
(三)严格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通知》明确将将新增产品纳入电子审批系统,并统一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方式,除食品相关产品外均实行先核后证,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不再需要开展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简化获证企业面临的后续监管模式。
(四)加强获证能力条件监督检查。《通知》强化专家队伍建设,通过工作指南编制加大基层监管工作指导力度,明确企业获证后的能力条件保持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获证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规范性。
(五)强化目录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通知》明确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要求,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和监督抽查结果公开,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六)督促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知》按照总局新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对细则中新增的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人员和制度要求进行了细化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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