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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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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过去三年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统一简称为新规),用以取代原食药监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统一简称为旧规)。新规相比旧规,主要有三点大的改变:一是规定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如承包食堂)的经营者需要办理许可;二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将部分涉及许可的事项纳入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如承包商承接学校供餐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新规发布后,我市及时组织宣贯,确保新规要求应知尽知,并及时根据新要求调整完善线上许可系统,实现新旧政策更替的平稳过渡,确保了新规的落地实施。同时,在新规实施过程中,基层普遍反映希望就部分内容结合地方实际作进一步细化,为此,经过多方调研和具体实践,结合总局陆续出台的落责新规和我市的落责办法涉及许可相关内容,根据新规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赋予地方的权限,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有哪些?
《办法》共分为九章五十五条及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申请与受理,规定了申请主体的资格要求、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以及申请许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交材料等。第三章审查与决定,规定了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的程序。第四章许可证管理,规定了许可证的证上信息及公示要求等。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主要聚焦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办理。第六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主要围绕预包装食品备案流程作出相应规定。第七章食品经营报告,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事项及要求。第八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对许可和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权限及相关政务公开要求。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等。
其中主要创设条款有:
一是填补游轮业态监管空白。明确由起始港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许可、备案与报告,以便于后续日常监管(第四条)。
二是合理界定许可范围。明确除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及医院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为30及以下人数供餐实施报告机制(第六条)。
三是源头治理“一地多证”。明确同一或不同申请人不得依托同一经营场所、同套硬件设施等重复申请两个及以上食品经营许可,从源头解决当前存在的“一地多证”问题(第十三条)。
四是打通停业经营者注销路径。针对许可有效期内终止经营的经营者,明确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核实其不再具有该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可依法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撤回许可(第三十七条)。
四、《办法》在贯彻落实主体责任、“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强化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呼应主体落责系列办法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员及食品安全总监配备情况纳入审查,强调事前培训与考核,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免费公益服务为申请人参与食品安全培训及考核提供便利。
二是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积极践行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如明确对以自制饮品制售为唯一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小微型餐饮服务经营者、适用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自营门店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便于经营者快速获证。明确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线上或线下申请方式;规定监管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时起即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缩短过往因等待和领取纸质许可证产生的开业时间差。
三是持续深化数字赋能。将新规相关规定“工具化”,如将各类许可审查要求具化为可操作的评分表格并嵌入“渝食安”应用,自动完成评分汇总和出具结论,便于经营者和基层人员掌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等技术手段,对未经营高风险制售项目(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的小微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远程视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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