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084 | [ 发文字号 ] | 永川市监发〔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8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新、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财 政 局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永经营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资助内容、标准
第五条 商标资助奖励
地理标志: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1件资助奖励30万元。
驰名商标:对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1件资助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 万元。对新获得相关省级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资助奖励5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对新获得项目立项的单位完成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评审,每个项目给予资助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通过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条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奖励2万元。
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予以贴息,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商标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商标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商标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判决书、注册证书等材料;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开户许可证或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奖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授奖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批复文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项目批复文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商标品牌指导站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融资贷款备案回执,贷款还款完结流水;
(三)实际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的缴款发票(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审核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新获得(或新认定)的权利人。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请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助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要求。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责任事故、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曾因质量、环保、安全等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镇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定专人对纸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是否一致、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区知识产权局。
(二)资料审查。区知识产权局指定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意见。对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统一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报请审批。由区知识产权局对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批后在永川区政府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按标准兑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终止资助奖励;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永川市监发〔202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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