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3-00041 | [ 发文字号 ] | 铜府办发〔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4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铜梁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为铜梁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铜梁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自然人。申请商标、专利及相关资助的主体应为注册地在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地理标志奖励
对新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两户以上市场主体使用,且被授权人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给予权利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境外商标资助
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获得马德里境外商标注册(至少含一个指定国家)的商标权利人,资助1万元/件,指定国家超过一个的,超过部分按0.2万元/个进行资助,同一商标最多资助2.8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资助10万元;获得单一国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资助1万元/件,同一商标最多资助10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资助20万元。
第七条 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对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每项专利最多资助在5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同一发明专利权利人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20万元。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第八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0.5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九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按照50万元/项、30万元/项、15万元/项、30万元/项、15万元/项、8万元/项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对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质押融资贴息、担保费补助、保险费补助、评估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权利人累计不超过30万元。银行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放一年期及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按照质押贷款额的5‰给予风险资助,同一银行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同一商标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重复资助。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等风险防控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0.5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贯标认证的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在铜梁区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铜梁区市场主体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含1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申报兑付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组织申报。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奖励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
第十九条 资助奖励申报材料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向相关单位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奖励对象应信用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奖励、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终止资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相关规定,过渡期相关资助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2021年1月27日及以后应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不予以资助。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授权的发明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照1.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20万元;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据实资助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定费用和向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的代理费,最高不超过 0.6万元/件,对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1.2万元。2021年1月27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其授权资助标准为0.1万元/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据实资助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定费用,最高不超过 0.08万元/件,对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最多资助0.6万元。2021年1月27日及以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予以资助。
2021年1月27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评审认定的有效发明专利引进,2022年至2026年每年给予0.2万元/件的有效发明专利引进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2日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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