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铜梁区培育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解读
为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经铜梁区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研究同意,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培育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五条》),自2024年9月11日施行。
一、起草背景
《重庆市铜梁区培育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十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2年。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标题为“试行”的规定性文件,应在施行满2年后进行评估,并做出修改后正式施行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经评估,《市场主体十条》在促进全区经营主体保持持续稳定增长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相关条款已落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为适应发展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场主体十条》予以修订。
经营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经营主体活力代表着经济发展活力。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结合铜梁实际,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研究制定了《经营主体五条》。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经营主体五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优化集群注册适用范围,鼓励为无需特定场所的经营主体提供地址托管服务。《经营主体五条》第一条明确,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以及商业体、写字楼、集中办公区等业态管理运营机构等作为托管机构,为经营范围不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且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将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作为经营场所登记。该措施旨在增加经营场所供给渠道,降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二)构建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体系,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经营主体五条》第二条明确,建立针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型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的精准帮扶政策体系,实现差异化、精准化政策供给。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原则,比选认定“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并授予标识标牌。第五条明确,评选表彰区级先进个体工商户,开展“名特优新”和先进个体工商户事迹集中宣传报道。该措施旨在构建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体系,增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并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对标“名特优新”和先进典型,在各自领域深耕细作、特色发展。
(三)强化初创小微企业和“个转企”企业支持,鼓励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主体五条》第三条明确,个体工商户成立1年以上,成功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1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第四条明确,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初次创业且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下的企业,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履行税费申报义务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助。该措施旨在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合法依规诚信经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四)明确新旧措施衔接要求。《经营主体五条》自2024年9月11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铜梁区培育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铜市监〔2022〕58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日期间的奖励补助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政策问答
(一)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初次创业且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下的企业是否包含2024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
答:不包含。《经营主体五条》自2024年9月11日起施行。参照执行的范围是2024年1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办理设立登记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适用原措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适用《经营主体五条》?
答:不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下的企业是否包含本数?
答:包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本《措施》所指的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下企业,包含本数,即包含注册资金为15万元的企业。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库入库判定标准并入库的企业。可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https://xwqy.gsxt.gov.cn/)查询。本《措施》第四条所指企业包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含各类分支机构。
(五)“三型四类”个体工商户如何判定?
答: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工商户分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实施针对性帮扶的举措。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是一种“选优拔尖”的机制。分类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由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首次分型判定和分类认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后每年开展一次。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等渠道查询分型分类结果。
(六)享受奖补措施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正常经营。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后应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歇业或自行停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二是申领时间。“个转企”、健全财务制度补助均要求正常经营1年以后方可申领;先进个体工商户奖励,按程序评选认定后发放。
(七)如何申领奖补资金?
答:《经营主体五条》要求“本措施的资金申报、拨付及先进个体工商户评选表彰等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即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认定、兑现的具体措施由相应实施办法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