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3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5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
名称 |
类型 | |||||
1 |
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2 |
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3 |
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4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5 |
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备有效的检定或标准证书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计量器已经检定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6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7 |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换发、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药品经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 |
重庆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号 |
房屋性质 |
□非住宅 □农村住宅 |
房屋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
产权相关信息 |
□有不动产证/产权证 □无不动产证/产权证 |
不动产单元号/产权证号: | |
房屋坐落: | |
本申请人已知晓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被执行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在经营场所内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农村住宅的,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油烟污染、异味污染、废气污染、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噪音污染以及违反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生扰民或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敬告:对未遵守上述承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因不实承诺被撤销登记的企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将受到限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注:1.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字或盖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附件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承诺书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1.具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2.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