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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2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 成文日期 ] 2026-07-0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科室、执法支队、消委会: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网约配送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流动哨兵”作用,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22日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网约配送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流动哨兵”作用,鼓励网约配送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特制定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创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目标,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体系,激励网约配送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动社会共治。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网约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向本局实名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含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行为举报奖励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渝市监发〔202230)实施。

本奖励制度所称“网约配送员”,包括与平台或配送商签约的“专送”骑手、通过众包平台接单的“众包”骑手等各类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从业人员。

举报受理范围

(一)食品经营资质类: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外卖经营活动;订单地址与实际供餐地址不一致、无实体经营店、地址虚构等涉嫌“幽灵外卖”的情形。

(二)食品加工制作类:生产经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加工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帽子、手套等卫生防护用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现场菜品中有鼠类、蟑螂、蚊蝇、蛆虫等生物异物及菜品中有其他异物的。

(三)食品贮存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贮存,如农药、鼠药、工业酒精等;加工环境脏乱差臭。

(四)人员管理类: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五)食品配送类:未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配送食品。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要求

(一)提供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入驻平台、网络店铺名称及实际经营地址等;

(二)具体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情形;

(三)能够清晰显示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四)网约配送员本人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网约配送员身份及所在平台信息(用于核实与奖励发放)。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23-48627110023-48620866,各街镇市场监管所电话(见附件1)。

(二)在线举报:网约配送员注册登录“渝快办”APP进入“餐饮安全在线”板块,点击“一键报事”进行举报。

(三)现场举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三科四楼406办公室、各街镇市场监管所(具体地址见附件1)。

(四)信件举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

奖励标准

级奖励:举报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奖励

级奖励:举报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给予50元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施

(一)同一案件线索被两个及以上网约配送员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网约配送员。

(二)两个及以上网约配送员同时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由同时举报的外卖配送员平分奖励。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问题不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

2.证据模糊、定位不清、无法核查的;

3.举报前该问题已被监管部门掌握、受理或处置的;

4.虚假举报、伪造证据、恶意诬告的;

5.网约配送员不是在履行配送职责(接单、取餐、送达)过程中,如作为普通消费者消费时发现的举报线索;

6.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举报受理和奖励发放流程

(一)举报受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专人对网约配送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审核,受理后统一转被举报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线索核查。

(二)举报核查:辖区市场监管所指定执法人员进行举报线索核实、查证及后续处理。

(三)奖励认定:办案机构在核查处置结束(当场处罚或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置完毕)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置实际情况,对照奖励标准,填写《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附件2,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认定奖励结果。

(四)奖励通知:办案机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网约配送员奖励结果,告知奖励金额、领取方式(向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和时间要求(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等。网约配送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奖励审批:办案机构应当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按规定进行审批,并附网约配送员(举报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资料,举报材料、《处罚决定书》和《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六)奖励发放:经审批后,财务科通过网约配送员提供的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发放奖励,账户名须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或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网约配送员身份、反映内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监管人员泄露网约配送员信息、违规发放奖励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网约配送员应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对借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附件:1.綦江区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及地址

2.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附件1

綦江区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及地址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古南街道市场监管所

023-48671280

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17

文龙街道市场监管所

023-48627391

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

三江街道/石角镇    市场监管所

023-48200010

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支路3739

新盛街道市场监管所

023-48618223

綦江区新盛街道龙源街4

通惠街道/三角镇     市场监管所

023-48613418

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32号时代天骄

东溪镇市场监管所

023-48752208

綦江区东溪镇正街4

赶水/安稳/扶欢镇   市场监管所

023-48772405

綦江区赶水镇胜利路673-1

打通/石壕镇        市场监管所

023-48700276

綦江区打通镇兴金路13幢附17

永新镇市场监管所

023-48482796

綦江区永新镇汽配支路1

隆盛/永城镇        市场监管所

023-48480017

綦江区隆盛镇南街12

篆塘/郭扶镇        市场监管所

023-48430004

綦江区篆塘镇篆南街89号附15

横山镇市场监管所

023-48467443

綦江区横山镇回新路3

附件2

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工作单位

(外卖平台)


银行账号


举报内容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渠道


涉及主体名称


经营场所


举报内容摘要


举报核查情况

查处结果

简要说明核查、违法事实认定、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等情况

立案日期


立案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结案日期


线索奖励认定

£一级线索奖励    奖励金额:      元

£二级线索奖励    奖励金额:      元

办案机构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科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科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需附带举报人身份证明材料、举报材料、处罚文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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