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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267 [ 发文字号 ] 綦江市监〔2024〕80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9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綦江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通知要求,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联合制定了《綦江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南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南监管分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工作方案


为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立足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研究提供差异化、精准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供给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升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分型标准。

根据全市统一分型标准,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建立差异化的分类指标体系。

1.制定分类培育标准。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科学制定我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建立“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

2.有序推进分类申报培育。通过自主申报或各部门推荐认定,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名特优新”分类认定,进行重点培育。以市市场监管局分型数据为底册,8月下旬启动全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11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结合分型分类开展靶向培育。依托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因地制宜持续研究出台符合“三型”“四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专项扶持政策,围绕就业创业、财税支持、融资增信、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分类型、分阶段、分业实施精准帮扶政策,提升含金量。

4.党建引领助推发展。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三、保障措施

(一)协同夯实数据基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力度,优化年报填报内容和渠道,指导个体工商户按时、如实报送年报,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条线、本区域帮扶政策,汇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指标数据,建立并动态更新政策资源数据,向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精准推送,实现政策“免申即享”、精准直达。

(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做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完善分类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与困难。

(三)强化分析研判。"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是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的基础。用好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挥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过调查问卷、调查样本汇总信息,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和活跃度等多维度发展趋势的研判分析,提高服务决策、促进发展的能力水平。

(四)开展评估问效。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收集、转办、处理、督办、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加快诉求响应速度,提高诉求办理质量,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发挥好区民营经济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问情服务”,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困难,收集了解分型分类工作中的堵点痛点,为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提供决策参考。

(五)做足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增强舆论导向,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个体工商户理解、关注和参与分型分类工作。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附件:綦江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培育措


附件


綦江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培育措施


綦江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结合我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按照品牌影响、经营特点、技艺水平、创新潜力等指标,将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进行针对性培育。

一、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我区“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程序后,完成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相关部门在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提交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意见,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四、分类标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指导意见,綦江区实施全国统一的分类基础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分类培育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起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存在投诉举报多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二)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三)分类培育标准。

1.“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区县级以上荣誉;(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2)拥有行业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或网店)3家以上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次以上;(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数源单位: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

2.“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持有或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定登记或商标、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

(2)从事旅游接待、传统特色产业、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领域相关行业,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3)经营地方特色农家乐或餐饮名店的,或在景区内从业2年以上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3.“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经营者为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农业农村委)

(2)属于区县级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百年老店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

(3)经营者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的,或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的;(数源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4)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或区(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6)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7)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8)经相关部门推荐的。(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4.“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数源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数源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3)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数源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前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告。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并重新进行分型分类判定。对不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三年内获得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或推荐认定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该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自主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

五、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1.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充分调动区民营经济协会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

2.鼓励参与“重庆制造”“重庆创造”“重庆服务”等品牌创建,调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

3.合理利用各类市场、各类园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低成本经营场所。

4.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深化商标注册登记受理便利化,探索在工业组团、商业集聚区等区域建设“流动受理窗口”;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

5.落实党建引领,设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1、依托区融媒体中心“融媒体+电商+产业”直播电商发展优势,推荐特色个体工商户抢抓直播电商发展风口,发展直播电商线上经营新模式,广泛带动优质农副产品线上销售。积极引导“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产品进驻辖区内菜坝网、京东中国特产·綦江馆等网络交易平台,给予流量、网店装修优惠政策支持,助力打响产品品牌,降低广告费用。

2.依托各大商圈、特色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等,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3.立足本地产业基础、生态资源、交通建设等资源禀赋,构建优势产业集群,打造区域品牌。

4.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服务措施,依托企业融通对接信息平台,构建起全行业、全要素、全天候、常态化的线上供需对接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对接大中型企业、上下游资源。

5.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6.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加入重庆市“万企兴万村”行动,促进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及产品线路推广,深度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7.鼓励有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划出一定区域,组织小摊小店入驻经营。支持和鼓励“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加消费季、美食节、电商节等活动。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1.针对区内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强化事迹宣传,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

2.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动力。

3.鼓励支持“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4.引导个体工商户完善规范内部运作,面向全社会大力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5.围绕“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拥有悠久发展历史的特色产品、传统产品,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挖掘老品牌,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的知名度。

(四)“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1.推荐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参加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等部门开展的专业技能培训,提升网络营销能力,通过学习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相关知识,培养企业实操人才,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

2.加大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提升线上经营水平。

3.指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发展层次和质量。

4.引导支持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参加重庆“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培育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附件下载: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綦江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部门解读:

《綦江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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