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035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市监〔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消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主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举报处理工作,特制定《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试行)》,经区局2023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广泛宣传。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主动举报本单位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吹哨人举报所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本制度所称吹哨人,是指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
第三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电子信箱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本单位内部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实名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时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
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0号)的有关规定对吹哨人进行奖励。
吹哨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吹哨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第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区对食品安全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