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3-00024 | [ 发文字号 ] | 南川市监办〔2020〕2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0-05-1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3-00024 |
[ 发文字号 ] | 南川市监办〔2020〕2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5-14 |
[ 成文日期 ] | 2020-05-14 |
已废止—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 10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我区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实施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所属辖区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二、备案机关。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三、备案内容。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备案办理。市局正在开发网上备案系统,在系统上线运行前,请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动到贮存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通过书面办理备家,待系统上线运行后即可通过网络办理备案。办理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
(二)冷藏冷冻贮存场所布局图;
(三)《营业执照》 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备案结果公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所属市场监管所完成备案后将备案内容及时报区局食品二科,区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六、备案变更与注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的市场监管所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的市场监管所注销备案信息;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备案的市场监管所注销备案信息,相关变更、注销信息由所辖市场监管所报区局食品二科统一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七、强化宣传及监督检查。全区各市场监所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公告》精神,认真落实《公告》要求,进—步加大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令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
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2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
企业名称:
序号 |
备案内容 | ||
1 |
冷藏冷冻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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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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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贮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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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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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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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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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系方式 |
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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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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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