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3-00022 | [ 发文字号 ] | 南川市监〔2021〕13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1-10-11 |
已废止—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 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容审慎监管尤其是对新经济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确保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模式包容审慎监管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对新经济模式的监管要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事物。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探索建立触发式监管机制;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加大对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坚持法律底线,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严守执法监管底线、优化风险管理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认识新经济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通过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第三方评估等风险管理机制,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等手段,不断强化风险研判和精准监管,提升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其健康发展。
二、工作时间
长期
三、总体原则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等掌握线索后,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在坚持质量与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政策因素和新产业新业态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性质,对故意违法、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准确把握法规政策规定,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区别违法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对主观非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指导违法人员改正违法行为。
(二)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
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适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处或并处罚款的,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幅度,按从轻档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则上通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纳入信用监管的原则
市场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四、主要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环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一是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二是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新兴行业经营范围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登记机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相应类别予以核定。新产业等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对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产业或项目,要主动与相关科室明确产业分类和经营范围表述,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产业和经营特点的名称和经营项目。
(二)履职过程中在以下环节应实施行政指导。
一是各所、相关科室要采取广告屏、宣传页、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提醒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度报告。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办事流程,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认真落实“双告知”制度,在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告知其需取得哪些许可才可经营的许可项目。四是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前60日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五是其他符合行政指导的情形。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措施。
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整改、规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市场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申请信用修复的,应组织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参加行政约谈,做出信用承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延续申请的,对相对人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措施。
(四)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所列举的情形时,遵照该文件执行。
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予以规范。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12日制定下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渝市监发〔2020〕17号),各相关单位按文件要求予以遵照执行。
(五)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二是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三是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四是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五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六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七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结论的。八是其他需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的情形。
五、工作要求
对新经济模式,要减少行政部门过度干预,构建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通过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信用体系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公共服务,打好基础、服好务、把好关,有效激活新动能。积极支持新经济模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等方式拓展市场。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领导,确保包容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成立包容审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饶秋涛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戴渝衡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高永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体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后洪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宏力 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 萍 党组成员、副局长
尹 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伟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唐 刚 办公室主任
安 波 信用监督管理科科长
谭 丹 注册和许可科科长
沈 勇 法规科科长
彭湘湘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科长
蔡 雪 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
邓正洪 知识产权管理科科长
张昭云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
杨 红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科长
刘 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科长
曾小川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科科长
熊剑波 药品监督科科长
秦俭波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科长
向姜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霍 磊 标准化管理科科长
李明刚 计量科科长
刘明娟 综合科科长
黄仕祥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张毓江 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二)强化监管力度。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促进行业创业创新,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法治公平、透明宽松、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按照包容审慎原则,紧紧守住安全底线。密切关注新经济模式发展态势,及时给予行政指导,切实提高企业自律能力。
(三)营造舆论氛围。对新经济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