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376 | [ 发文字号 ] | 南川市监〔2021〕6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6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单位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眼镜制配场所、视力矫正机构、眼科医疗机构及眼视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市场监管,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切实保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监管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1〕61号)的要求,现对落实我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单位的市场主体责任作如下要求:
一、市场监管主体责任范围
各眼镜制配场所、视力矫正机构、眼科医疗机构及眼视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等有关机构。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一)近视矫正单位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眼镜配制场所、眼科医疗机构等单位在计量管理中应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配备的焦度计(屈光度计)、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验光镜片箱、角膜曲率计等强检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备案并经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处理投诉制度,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有关情况应有记录。
(三)定配眼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定配眼镜质量应符合采用标准的要求。
(四)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应与医疗器械名称、说明书或者标签与经批准的注册信息相一致,视力矫正机构不得存在无证销售医疗器械和使用无铭牌、无标识、无批准文号的“三无”产品行为,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购销渠道应符合相关规定,购进记录、销售记录项目信息应完整及可追溯,不得存在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现象,不得包含“近视治愈”等容易误导的词语以及与实际产品功能不相符的用语。
(五)眼镜制配场所、视力矫正机构、眼科医疗机构及眼视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等有关机构不得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六)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视力矫正机构等行业和领域经营者不得存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存在对其商品和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各单位要对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我局将加强虚假广告、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医疗器械、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违法案件查处。以无证生产经营、违反产品标准、侵权假冒、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违规使用计量器具和质量不合格等方面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并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切实保障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对受到查处的相关企业列入企业信用机制。
在贯彻落实主体责任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联系,联系人:李明刚、蔡开银;联系电话:71436577。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