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单位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4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单位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的通知》(南川市监〔2021〕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一段时间,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频发,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和市教委等3部门《贯彻落实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渝教体卫艺发〔2020〕72号)等文件,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根据市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监管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1〕61号)的要求,我局出台《关于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单位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我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单位的市场主体责任。
二、制定过程
起草《通知》过程中,我们研究了现有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单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形成初稿后,向局领导、机关科室、基层市场监管所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最终的《通知》。《通知》严格比照了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的规定和中央、市委、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研究讨论了是否违背上级相关要求的问题,经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未发现突破上位文件的情况。
三、审议签批情况
2021年4月16日,《通知》经区市场监管局分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通过,于4月16日以通知形式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市场监管主体责任范围为各眼镜制配场所、视力矫正机构、眼科医疗机构及眼视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等有关机构。
二是明确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单位应落实的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各单位对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