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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1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1-31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家生产经营者9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嘉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美丽鲜生分公司经营的瓢儿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嘉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美丽鲜生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瓢儿白(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3日),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江北区绿珍鲜生生活超市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绿珍鲜生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仔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2日),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2.罚款1000元。
三、江北区家荟生活超市经营的大黄辣丁、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家荟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大黄辣丁(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2日)、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3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7.4元;2.罚款8000元。
四、重庆渝趣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山椒豆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渝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山椒豆干(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委托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和委托方相关责任,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委托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商,在与生产商签订的《代加工合同》中明确界定了因生产商原因造成的食品质量问题由生产商负责,故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调查。
五、重庆茂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茂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8月21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及时开展召回工作,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0元。
六、韩建立经营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韩建立(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2日),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1000元。
七、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悦荟广场分公司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悦荟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八、江北区灿妹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灿妹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9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800元。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