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221D/2021-0063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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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5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6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 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的通知》(渝药监办械管〔2021〕3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经营使用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是否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二是继续加强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网络交易信息的监测处置力度,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依法及时组织查处。要加强对辖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辖区内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入驻电商的登记核查等义务的,以及未对平台内相关虚假信息及时处置的,要约谈告诫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各所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的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在每季度(3、6、9、12月)的20号前将《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1)报送至药品监管二科况雷内网邮箱,如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1.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监督检查情况表
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3.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药品二科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