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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3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北碚区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并带回一个所抽查批次产品的包装袋。

2 检验依据

2.1 复合肥料

1复合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氮(N)的质量分数

GB/T 8572-2010

NY/T 1977-2010

2

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20

3

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N+P2O5+K2O)

GB/T 15063-2020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15063-2020

6

氯离子

GB/T 24890-2010

GB/T 15063-2020

7

包装标识

GB 18382-2021

GB/T 15063-2020

a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b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2.2 掺混肥料(BB肥)

2 掺混肥料(BB)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氮(N)的质量分数

GB/T 8572-2010

NY/T 2542-2014

2

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20

3

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N+P2O5+K2O)

GB/T 21633-2020

5

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GB/T 15063-2020

6

氯离子

GB/T 21633-2020

7

包装标识

GB 18382-2021

GB/T 21633-2020

a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b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表3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标准要求

养 分 含 量

总养分

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

单养分

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X-0-Z。

含氯标识

GB/T 15063-2020中8.3规定: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GB/T 15063-2020中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 “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警示语

含有酰胺态氮(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表4 掺混肥料(BB肥)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标准要求

养 分 含 量

总养分

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

单养分

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X-0-Z。

中、微量元素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分别标明各单一元素含量,不应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单一中量元素中有效钙、有效镁含量低于1.0%、总硫含量低于2.0%、单一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的不应标注。

含氯标识

GB/T 21633-2020中8.2规定: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按GB/T 21633-2020中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其他

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器适当位置标注贮运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并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中关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

附件下载:

北碚区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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