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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6号)

日期: 2025-03-12

当事人: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TBWK2T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C0101-1F420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1911B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六层西座609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1115日对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氢能)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望电气)设立合营企业西安氢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氢芯电气)的交易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隆基氢能和禾望电气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4914日,隆基氢能禾望电气提出陈述、申辩。927日,隆基氢能、禾望电气撤回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108日,本局收到隆基氢能和禾望电气主动提交的材料,称双方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20231115日,局根据《反垄断法》对本案立案调查。

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隆基氢能。20213月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隆基氢能主要从事电解水制氢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提供可再生能源制氢系统解决方案业务。2022年,隆基氢能(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

合营方二:禾望电气。20074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禾望电气主要从事电能变换与控制领域业务。2022年,禾望电气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

(二)交易情况

2023713日,隆基氢能和禾望电气签订《合资协议》,约定双方设立合营企业氢芯电气,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隆基氢能出资5100万元,持股51%;禾望电气出资4900万元,持股49%2023728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隆基氢能和禾望电气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查,隆基氢能和禾望电气设立合营企业并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2年,隆基氢能(含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禾望电气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3728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局隆基氢能与禾望电气设立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交易说明、合资协议2022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数据等证据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局认为,隆基氢能、禾望电气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但未申报而实施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本案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同时,考虑到隆基氢能、禾望电气能够在本局发现前主动报告违法事实,双方及关联方此前未因未依法申报受到过行政处罚,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决定分别给予隆基氢能和禾望电气各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隆基氢能缴款码:(略)禾望电气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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