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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类型经营者(《反垄断法》第十五条)

1、商谈受理范围:试点范围内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或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商谈申请。市场监管总局收到商谈申请后,也可以委托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