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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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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

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告

渝市监通告〔20267

为压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七个一律”监管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定期自查要求,或提供虚假培训考核、定期自查记录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查处。

二、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或批发市场内销售者未出具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除依法查处销售者外,一律对市场开办者立案调查,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或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查处。

三、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内存在使用“生鲜灯”类设施、虚假标识、掺杂掺假等显见违法行为,且未收到市场开办者报告的,除依法查处销售者外,一律对市场开办者立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查处。

四、监督检查发现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提供虚假检验检测记录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查处。

五、监督抽检发现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不合格的,除依法查处销售者外,一律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及召回信息,公示时长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信息,一律依法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到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本通告自202683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