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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7-08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解决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七个一律”管理措施,进一步压紧压实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明确统一的执法依据。

二、《通告》覆盖哪些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

一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开办者未报告制止显见违法行为、未严格履行入场查验义务、未严格落实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以及农批市场开办者未落实抽样检验要求、未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

二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依法张贴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生鲜灯”类设施、虚假标识、掺杂掺假、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三、《通告》的核心是什么?

《通告》细化明确了管理职责定岗到“人”、隐患自查定期到“天”、抽检结果公示到“点”、违法行为“一案双查”、信用记录伴随“终身”等方面的具体监管举措,以严格执法倒逼开办者管理到位,以严格管理推动销售者责任落实到位。

四、“七个一律”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通告》第一条明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公示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营主体名称、公示起止日期、不合格详情(含不合格检测项目、标准限值、实际检出数值)等内容。公示期限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最长不超过 30 日。

(二)《通告》第二条明确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刑衔接处置规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相关案件线索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经公安机关核查认定不满足刑事追责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三)《通告》第三条明确“显见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显见违法行为就是通过查看、检查就能发现的行为。《通告》中明确的“生鲜灯”、虚假标识、掺杂掺假行为均属于只要市场开办者认真检查、用心检查便能发现的问题。

(四)《通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实行“一案双查”的行为。一是对于市场内存在通过查看、检查即可发现的显见违法行为,市场开办者既未制止也未报告的。二是市场内销售无质量合格凭证产品,市场开办者又未对其实施检测直接允许入场销售的。三是批发市场开办者未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的。

(五)《通告》第五条、第六条明确未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一是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提供虚假检验记录的。二是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定期自查要求,或提供虚假的培训考核、定期自查记录的。

(六)《通告》第七条明确“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根据《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负面扣分+正面加分”的计分模式,明确将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信息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到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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