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
通 知
渝市监发〔2025〕101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局2025年度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严守底线、管住风险”原则,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谁来查、检查谁、查什么、怎么查,通过事前控量、事中规范、事后增效,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减量化、精准化、效能化,提升经营主体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
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4.个体工商户;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第6项中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分类
涉企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和即时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检查。
线索核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实施的检查。
即时检查,是指因突发事件或者数据监测等发现危险、紧急情况实施的检查。
(三)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情形
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的核查行为;2.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再次检查、调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4.消费者投诉事项调解行为;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6.其他不适合纳入的情形。
三、实施基础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由市局依法确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为行政检查主体,纳入重庆市“执法+监督”应用统一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禁议事协调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单独实施行政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业人员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由划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检查,划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与划转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线索核查和即时检查。
(二)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对象
市局建立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检查对象清单,将全市经营主体在“执法+监督”应用进行纳管,逐步分行业、分领域、分地区进行动态标注、多维画像,推动在行政检查中精准锁定检查对象范围。引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根据信用风险状况自动将检查对象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四类,各区县局调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经营主体实施“无事不扰”,对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应严格依法加强监管。
(三)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市局结合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法定依据变化、实际取得成效等进行研判、动态调整,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经营主体和社会监督。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认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对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其余作为一般检查事项清单。
(四)明确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市局围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结合各业务条线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编制市场监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清单、行政检查表单,导入“执法+监督”应用,细化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操作方法、检查要领等内容。行政检查人员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认真落实,推动行政检查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
四、源头管理
(一)统筹日常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局每年初,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年度重点工作,统筹、科学编制市场监管系统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实施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项目,按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统一下发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时序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利用“执法+监督”应用制定任务、执行任务,也可使用“渝食安”“特种设备在线”等现有应用开展检查。
(二)控制专项检查数量
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拟实施的专项检查,应充分评估其必要性,确需开展的要编制专项检查计划或方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政府、市局部署的除外),明确专项检查的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市局批准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可联合编制专项检查计划或方案。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及时制定或者修改专项检查计划(方案)并备案。
(三)据实开展线索核查、即时检查
线索核查实行有事必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线索,以及投诉调解中发现的线索后,要及时开展核查工作,检查频次不受限制。针对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等危险,以及通过数据监测、物联感知等发现风险隐患或需核实信息等情况,可以开展即时检查,检查频次应在合理范围内。
五、实施方式
(一)检查任务汇总排重
日常检查中,市场监管系统多个检查任务涉及同一检查对象并且时间间隔在30日内的,合并对该经营主体实施一次检查。鼓励开展跨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利用“渝企在线”应用“专项整治管理”查重功能,自动匹配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梳理锁定检查对象;将排重后的检查对象纳入“执法+监督”应用实施检查。通过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获取检查结果能够覆盖日常检查事项的,原则上在30日内不得再对该经营主体同一行政检查事项开展日常检查。
(二)检查方式智能优化
鼓励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通过书面核查,在线监测、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设备感知,查阅、调取、复制电子信息资料等非现场检查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非现场检查收集的信息需要进行核实的,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约见谈话、现场查验、“山城有信”远程函询等方式进行,实现“无感监管”。
(三)现场检查扫码入企
对现场检查实行检查行为、检查对象赋码管理。行政检查人员通过“执法+监督”应用获取“执法码”,生成行政检查通知书,进入经营主体相关场所后主动将“执法码”交由检查对象扫码,检查对象查看行政检查通知书,就本次行政检查内容、要求、行政检查人员等进行确认后,行政检查人员扫描“山城有信码”或“企业码”启动现场检查。确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执法码”的,可以凭行政执法证件开展检查,并在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在“执法+监督”应用中录入检查结果,同步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属于“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情形的,行政检查人员要使用首次“执法码”进行跟踪复核并做好记录。通过“渝食安”“特种设备在线”等应用开展的行政检查相关信息纳入“执法+监督”应用。
(四)行政检查影响控制
结合检查对象行业特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检查。如对零售、餐饮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从对顾客影响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现场,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流高峰时间开展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是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方式,把握其严肃性和程序性,严禁“走过场”“运动式”“打卡式”检查,推动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
(二)强化任务落实。要认真学习贯彻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要求,迅速安排部署、细化任务分工、加大实操培训、大胆改革创新、注重实践效果,推动行政检查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三)做好工作保障。要做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所需工作经费、人员调配、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等保障事宜,提升数字赋能水平,激励市场监管干部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