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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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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5年12月3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对全市经营主体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主要部门之一,需要有更具针对性和更具操作性的措施,精准指导基层实践,努力减轻企业负担。《方案》共有六部分内容。一是工作目标。明确通过谁来查、检查谁、查什么、怎么查,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减量、高效,实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二是适用范围。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定义和对象进行说明,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四种类型及内涵进行阐述,列出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六种情形。三是实施基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涉企行政检查对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全面完善行政检查的基本要素。四是源头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年度计划管理、专项检查年度数量控制、线索核查有事必查等机制,切实减少随意检查、重复检查。五是实施方式。通过检查任务汇总排重、检查方式智能优化、现场检查扫码入企、行政检查影响控制,在操作层面明细行政检查的具体路径。六是工作要求。提出深化思想认识、强化任务落实、做好工作保障,全面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落地见效。
二、预期效果
《方案》对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坚持工作不越位不缺位,既保持监管力度,又彰显服务温度。
(一)更加规范。通过依法明确行政检查的主体、对象、事项、标准、流程、方式等,推动行政检查于法有据,避免越权检查、随意检查。
(二)更加精准。聚焦企业与监管需求,引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针对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检查较多的现状,提出先排重再检查的实施路径,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更加便企。利用“执法+监督”等应用,积极推广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扫码入企”,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打扰。结合检查对象行业特征,控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降低行政检查带来的影响。
三、答疑解惑
(一)我市经营主体已超380万户,行政检查无法实现全覆盖,应怎样更好的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现精准监管?
一方面,将全市经营主体在“执法+监督”应用进行纳管的基础上,逐步分行业、分领域、分地区进行多维标注、动态画像,推动在行政检查中精准锁定检查对象范围。一方面,引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自动将检查对象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四类,在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调用信用风险模型,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特别是对A类经营主体实施“无事不扰”,对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采取严格监管方式。
(二)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62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919项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清单。针对上述清单会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高效管理?
一是动态调整。会根据法定依据变化、实际取得成效等进行充分研判、动态增减,以期适应监管工作需要。二是分类管理。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对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其余作为一般检查事项清单,从而更有的放矢的开展行政检查,也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减轻经营主体迎检负担。
(三)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和即时检查,如何确保各类行政检查更加科学、合理?
日常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初,由市局统筹、科学编制市场监管系统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按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统一下发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执行任务。
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拟实施的专项检查进行必要性评估,确需开展的编制专项检查计划或方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政府、市局部署的除外),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市局批准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线索核查实行有事必查制度。在接到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线索,以及投诉调解中发现的线索后,及时开展核查工作,检查频次不受限制。
针对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等危险,以及通过数据监测、物联感知等发现风险隐患或需核实信息等情况,可以开展即时检查,检查频次应在合理范围内。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方式力促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减量、高效?
第一,合并检查任务。比如,在日常检查中,如果多个检查任务涉及同一检查对象并且时间间隔在30日内的,就只对该经营主体实施一次检查;通过其他检查获取检查结果能够覆盖日常检查事项的,原则上在30日内也不再对该经营主体同一行政检查事项开展日常检查。
第二,鼓励非现场检查。通过书面核查,在线监测、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设备感知,查阅、调取、复制电子信息资料等非现场检查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实现“无感监管”。
第三,落实扫码入企。对现场检查实行检查行为、检查对象赋码管理。通过“执法+监督”应用获取“执法码”,生成行政检查通知书,进入经营主体相关场所后主动将“执法码”交由检查对象扫码,同时扫描“山城有信码”或“企业码”查验检查对象信息,启动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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