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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今年7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则发生了一定变化。为贯彻落实新的相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我局在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情节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主要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共六个裁量种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

(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