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限期整改。
(一)督查、巡查、考核、检查等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问题的;
(二)抽查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四)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落实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抽查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事故调查、舆情处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发现存在市场监管领域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三)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落实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对市场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市市场监管局安排部署的工作推进缓慢的;
(二)市场监管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短板漏洞的;
(三)辖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问题或者隐患的;
(四)辖区内可能存在行业“潜规则”风险隐患的;
(五)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对其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质量体系建设、合规经营管理等存在短板漏洞的;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对“三书一函”所涉及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挂牌督办、约谈工作中,对督办事项、约谈意见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核查处置、调查报告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经营主体及相关人员对“三书一函”的落实情况,纳入监管档案。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落实情况依法作为信用监管的内容和行政处罚裁量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