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实施提醒敦促?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对市场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市市场监管局安排部署的工作推进缓慢的;
(二)市场监管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短板漏洞的;
(三)辖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问题或者隐患的;
(四)辖区内可能存在行业“潜规则”风险隐患的;
(五)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对其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质量体系建设、合规经营管理等存在短板漏洞的;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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