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政策措施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四个扎实”要求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2018年12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渝市监发〔2018〕3号),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内容,提出了20条服务举措。为便于公众知晓和准确理解,现制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政策解读一览表》对相关政策措施作如下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政策解读一览表
条款 |
序号 |
措施内容 |
政策解读内容 |
第 1 条 |
1 |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药品广告异地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21项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准入服务,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下放权限。 |
“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11月8日,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自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改革事项中,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药品广告异地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21项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准入服务”,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下放权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人申办相关许可。 |
2 |
将审批改为备案的许可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
目前,我市全面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已实现“三十一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并完整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营业执照二维码公示所整合的证照事项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无需再申办已纳入整合的证照事项。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将审批改为备案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纳入“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解决各类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让数据网上行、群众少跑路。 | |
第 2 条 |
3 |
提高企业开办效率,将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其中名称核准和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不超过1个工作日(需实质性审查的除外)。 |
针对企业开办环节多、审核时间长、数据共享难等问题,今年,国务院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个工作日。我局进一步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流程,提速审批环节,除部分因申请材料涉嫌虚假等原因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外,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同时,公安、税务部门也将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环节办理时间分别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办结。 |
4 |
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 |
优化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公众提供名称禁限用、相同及相近的筛查提示服务。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简化企业名称申请、审核流程,对相似的名称不一律禁止使用,实行风险提示,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破解企业起名难问题。 | |
5 |
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标准,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需取得前置审批的外,原则上按企业申报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 |
保护和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支持和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按其申请依法核准,不受企业规模、行业等限制。新兴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进行核定。 | |
6 |
在创业集聚区域和专业市场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推行“一址多照”,有效释放场地资源。 |
对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房地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但需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并提交《承诺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部门按照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有效解决制约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的场地问题。 | |
第 3 条 |
7 |
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七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8 |
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9 |
将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0 |
将食品经营许可(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1 |
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2 |
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发给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3 |
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药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检查、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4 |
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提出筹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和GSP认证申请,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的之日起82个工作日内,完成GSP认证。共计112个工作日。现按要求,现将《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和GSP认证两个审批事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法定审批时限压缩53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5 |
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6 |
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7 |
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申办人提出筹建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规定, 现“压缩三分之一”,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和GSP认证申请,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规定,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的之日起82个工作日内,完成GSP认证。共计97个工作日。现按要求,现将《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和GSP认证两个审批事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法定审批时限压缩53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8 |
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19 |
将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属于国家药监局事权。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三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药监局根据要求简化流程,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将新药上市许可的法定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20 |
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8年 第26号公告,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一是将受理时限修改为符合要求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需要补正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7类产品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审批的1类产品(危险化学品),自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三是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审批的16类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四是对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
21 |
将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许可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现“压缩三分之一”,即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22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
依托信息化技术,充分运用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在线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审批环节时限由法定4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审批机关至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23 |
计量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
为服务企业发展,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计量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24 |
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
为服务企业发展,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计量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25 |
企业计量建标考评时限由8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 |
为服务企业发展,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7)规定的审批法定时限8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即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计量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等不计入许可时限)。 | |
第 4 条 |
26 |
对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等26项企业计量标准器核准予以简化考评。 |
在对26类计量标准器核准过程中,其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项内容可不予考评。 |
27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
对符合规定条件部分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和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凡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或延续许可(限经营地点、条件和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化)、持证食品经营者申请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申请人提交了符合法定形式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后,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28 |
对连续4个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直接换发许可证。 |
对于未出现过充装质量或安全事故,4年内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不包括整改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可免除换证评审,直接换发新许可证。 | |
29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实行自我承诺,减轻机构负担。 |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变更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属于无实质性改变的,可不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标准变更申请,改由检验检测机构采取自我公开声明,并向社会公示的方式办理。检验检测机构采取自我公开声明模式变更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应对自我公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履行自我公开声明手续,或者未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手续而使用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开展检验检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和分级评价。 | |
30 |
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与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同步进行。 |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规定,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企业申请产品注册,需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规定》:整合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的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确因企业原因不能合并检查的,后期只进行整改项目检查和差异项目检查。 | |
31 |
将药品经营许可检查与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同步进行。 |
申办人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和GSP认证申请,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的之日起82个工作日内,完成GSP认证。共计92个工作日。现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文件要求,我局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步骤,现将《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和GSP认证两个审批事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法定审批时限压缩60个工作日。 | |
32 |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
在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和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区域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简化登记程序,探索构建更为便捷顺畅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 |
第 5 条 |
33 |
加快实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工作。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按照《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备案后即可配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
34 |
选取部分区县开展小微型餐饮备案管理试点。 |
在两江新区、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等8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小微型餐饮经营者备案管理试点,试点期一年。备案管理的对象为有固定经营门店、符合食品安全和环保及房屋管理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小微型餐饮经营者。备案管理的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肉类冷食)、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糕点、冷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 | |
35 |
取消白酒灌装企业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中对香型、生产工艺的限制。 |
由于白酒灌装企业在生产香型、生产工艺不同的白酒时,生产工艺都是相同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8号)文件要求,取消该类企业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的限制。 | |
36 |
将多种外购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的,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将多种外购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的,如果组合包装的所有食品均为外购,不涉及对食品本身的生产加工,无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
37 |
探索将无生产工艺的分装食品不纳入生产许可管理。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因为分装食品无食品生产工艺,我局正在探索将分装不纳入生产许可管理。 | |
38 |
推行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对小功率电动机等3C认证产品增加企业自我公开声明评价模式。 |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1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29号〕的规定,对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中的:成套电力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配电板、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小功率电动机、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电动机-压缩机、汽车内饰件、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等25种产品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11号公告附件3)见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 |
第 6 条 |
39 |
推行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对照市级审批服务事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清单(第一批),对涉及本单位的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市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公开标准化办事指南。同时,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原则,进一步梳理优化本单位审批服务事项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确保审批服务事项“四办”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
40 |
编制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指南,逐项明确服务范围、申请流程、办理时限。 |
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服务对象、办理条件、材料提交、收费依据、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受理部门、联系电话、公开方式、在线办理渠道等内容,并通过公众信息网、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 |
41 |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化。 |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要求,编制完成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则》,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中得到运用。立项《“全渝通办”工作规范 第1部分 总则》《“全渝通办”工作规范 第2部分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建设与服务规范》等7项地方标准,将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
42 |
实现全流程的网上办理,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等领域应用。 |
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网上填报申请,在线提交材料。在试点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地区,还可实现实名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确认,登记机关在线审核通过后将并行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从申请到领取执照的“最多跑一次”或“零见面”登记模式。 | |
43 |
依托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关联共享,在线获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许可信息等,避免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运用,交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设全市法人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高效归集、有效整合和充分共享。市法人库软件系统已于去年建成,并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了与公共信用平台、网审平台等应用平台的互联互通。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了对涉企信息的全量归集和应归尽归,截至目前,已累计归集涉企信息8526.08万条,上述信息经比对整合后,进入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均以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于企业名下,记名归集率100%。归集的信息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资质等级等各类信息。此外,将法人信息数据库的信息上传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其他部门可以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调用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等,用于本部门自身业务系统,在办理部门相关业务时,避免企业重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 | |
第 7 条 |
44 |
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清理和废除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性文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督查。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政策制定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45 |
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广告违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
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职责,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测全市主要媒体发布的各类经营广告,并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 |
第 8 条 |
46 |
加大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力度,重点组织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等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
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暂停、取消、减免收费等政策,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国务院和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定,将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等行为,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7 |
加大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并收费、将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以及未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缓解企业融资贵的问题。 |
贯彻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依法查处商业银行利用贷款强势地位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转变为收费项目,将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等行为,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 |
48 |
加大口岸收费监管力度,重点抽查目录清单公示情况,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 |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对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以及违规加收费用等行为,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 |
49 |
加大转供电环节电价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加价等行为,减轻企业电价负担。” |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主体,包括各地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减轻企业电价负担。 | |
第 9 条 |
50 |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做到清单事项100%抽查,抽查结果依法公开,拓展跨部门随机抽查范围,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
“双随机、一公开”是解决重复监管、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企业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了解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抽查细则和抽查结果,确保透明监管;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确保公平监管;将检查对象范围相同、检查事项性质相近的抽查任务予以整合,加快拓展跨部门随机抽查领域,确保简约监管,为企业发展留足空间。需指出的是,针对投诉举报较多、大数据监测风险等级较高、研判发现有潜在风险的行业、领域、环节,市场监管部门会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实施严格监管。 |
51 |
统筹安排产品、商品质量和安全年度抽检计划,让企业安心生产经营。 |
制定有针对性的抽检计划,把监督抽检作为重要抓手,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领公众科学消费、引导社会全面共治为目标,有序有力、全面深入推进产品、商品质量和安全工作。 | |
52 |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程序规范。 |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打造既宽松包容又规范有序的创新创业环境,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等方面,给予适度放宽的要求,降低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度性成本,对违法行为不涉及违反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实行“法制教育+整改规范”的宽容监管模式。 | |
53 |
对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以及过失性质的违法行为,以教育规范为主。 |
对违反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 |
54 |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依法少用、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能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准确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等,不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没证据证明涉案的财物。对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 | |
第 10 条 |
55 |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跨部门联合激励惩戒。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已于2014年10月正式上线运行,截至目前,累计公示323.32万户(含注、吊销)市场主体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实现了全市主要监管执法部门涉企信息的集中公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查询和使用信息,开展联合惩戒,从而将企业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截至目前,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达到23.23亿人次。 |
56 |
推行风险提示,在年报时限前发布3次提示信息,主动提醒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满3年的企业,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自主公示经营情况,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履行报送义务,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信用约束。为进一步拓展年报知晓范围,强化预防风险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每年年报期间,以短信、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提醒企业报送公示年报信息。同时,为避免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监管部门会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届满3年的前6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息公告”栏进行提醒,并通过短信告知,确保提示到位。 | |
第 11 条 |
57 |
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对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等60项117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加油机、自动衡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等75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继续落实停征收费政策。 |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理清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计量行政事业收费。为落实中央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进一步向企业加强宣传,监督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坚决执行停征收费政策,将中央惠企举措落实到位。 |
58 |
减免困难企业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检测费用。 |
企业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计量检定机构按审批程序对非强检计量器具检测费用进行减免。 | |
59 |
不再向企业收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费用。 |
按照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13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现场资源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现场资源条件鉴定评审,取消向申请人收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费用。 | |
第 12 条 |
60 |
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 |
股权作为企业财产权之一,可以通过质押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做好股权质押登记服务工作,提高登记效率,快办快结。 |
61 |
引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方式融资。 |
推进全国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的全面应用,引导抵押双方通过互联网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努力实现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升动产抵押登记和公示效率,更好地发挥动产抵押服务市场主体融资发展的作用。 | |
62 |
引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对专利质押融资评估费、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和专利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
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84号)规定,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金融机构,每年可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材料。 2.《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暂行办法》(渝知发〔2014〕89号)规定,对企业运营专利而开展的知识产权评估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为:对上一年度内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其支付的专利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50%,单笔不超过2万元;对重庆市境内注册的、于上一年度内向保险机构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对其支付的专利保险费补助50%,单笔不超过2万元。 | |
63 |
试点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大力推广产品质量保险。 |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试点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将企业质量信用、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贷款发放参考因素,加快建设质量品牌金融服务平台,推进品牌价值信用贷款试点。同时,加大产品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运用,实施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核心零部件、系统(软件)、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 | |
64 |
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 |
2018年7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在重庆市、浙江省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的批复》,同意在重庆市、浙江省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工作,试点期为批复印发之日到2020年年末。下一步我局将重点推进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将企业的标准、质量、认证等作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支持的参考因素。 | |
第 13 条 |
65 |
加强国家质检基地、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
在已投用项目中全力推进智慧检测示范工程建设,构建多要素、多层次、多方式的“一站式”现代检测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检验检测服务。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推进北斗导航检测认证中心、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检中心、机动车强检试验室(二期)等项目建设。加快高精尖质量技术能力提升。探索构建服务军民融合发展的检验检测服务体系。 |
66 |
加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 |
围绕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国家检验检测 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6〕11号)精神,指导两江新区进一步增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集聚效应,示范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力争突破40家,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重点扶持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做大做强,示范区检验检测服务业总营收保持20亿元以上,力争突破25亿元,在全市领跑。 | |
67 |
集中公布全市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支持科研设施、仪器资源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 |
完成“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升级,进一步扩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公开程度。协调市科委,支持科研设施、仪器资源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 | |
第 14 条 |
68 |
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组织开展质量比对,帮扶企业提质增效创品牌,争创中国质量奖和市长质量管理奖。 |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市内外优质产品质量比对,加大技改投入,支持企业瞄准先进标杆实施技术改造和质量攻关。选择一批重点行业开展工艺优化行动,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瓶颈,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切实加大质量品牌建设力度,积极组织在渝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市长质量管理奖,树立民营企业标杆,塑造“重庆造 高品质”区域质量形象,不断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附加值。 |
69 |
实施“提升认证公信力,提升认证贡献率”行动,指导企业开展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
自2016年以来,全市已连续三年开展认证“双提升”行动,已成为下最大力气在全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生动实践和关键举措。下阶段,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37号)为核心,深入开展认证“双提升”行动,始终把强化认证“双提升”活动作为在全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认证认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特别是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围绕开发高端品质认证,增加高端质量供给;坚持以推动特色、集群、生态发展为重点,把各类认证制度与地方特色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对接,在主城、渝西地区,着力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落实,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等低碳节能认证促进企业节能增效,大力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广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制度规范各类服务业态;在渝东北、渝东南地方,推动有机产品认证、富硒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森林认证支持生态农业发展,推动养老、旅游认证,助力精准扶贫;强化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找准切入点,抓住兴奋点,积极推动企业运用《企业能耗成本控制作业指导书》,扎实抓好企业指导服务工作,让认证认可在企业节能降本增效中释放更大能量。 | |
70 |
帮扶企业开展计量技术创新,每年建立计量标准、开发计量器具新产品50项以上。 |
对企业建立、改造计量标准以及研发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帮扶指导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
71 |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食药安办牵头起草了《重庆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经市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执行。《行动计划》围绕“产得安全、管得到位、吃得放心、用得安心、产业良性发展”目标,提出了实施源头治理、食品放心、药品放心、产业提升、基层基础、技术支撑、智慧监管、风险防控、法治保障、社会共治“十大工程”,并将其细化分解成37项重点任务95个重点项目,明确了工作内容、实施进度、责任单位,以利更好地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服务食品药品产业发展。 | |
72 |
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
2017年1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的要求。2017年12月,原国家工商总局与26个部门联合印发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8〕252号),明确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相关创建内容。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进全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2018年5月11日,原市工商局与2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18〕15号),明确了全市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要以“放心消费、省心维权”为主题,以“百千万”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程为载体,到2020年底前建立“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街区(商圈、景区)”一百个、“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商场(超市、市场、4S店)”一千个、“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经营户(网店)”一万个。通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现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全市,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普遍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消费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 |
第 15 条 |
73 |
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指导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免费为企业提供标准查询服务。 |
一是支持企业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标准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二是引导特色优势企业与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联系,畅通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渠道。三是加强对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重庆市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平台的宣传力度,降低企业获取标准信息成本。 |
74 |
每年指导100家民营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引导优势特色产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500项以上。 |
新《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已于2018年7月1日实施,包括:《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企业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标准体系产品实现》《企业标准体系基础保障》《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与改进》五项国家标准。积极指导和培训企业依据新《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建立标准体系,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积极支持企业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挥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迅速跟进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工作机制灵活、技术指标水平领先的特点和作用,助推企业高质量新发展。 | |
75 |
鼓励消费品、装备制造等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形成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 |
围绕贯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出台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方案。在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政府质量奖评选、品牌价值评价等工作中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企业标准“领跑者”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标准“领跑者”信贷支持。鼓励电商、大型卖场等平台型企业积极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 | |
第 16 条 |
76 |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支持企业培育商标品牌,争创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 |
1.中国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2.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评选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专利质量,包括文本质量和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的评价;第二是技术先进性,考察参评专利相比同类技术的优势、解决行业技术问题的能力等;第三是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第四是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选办法和申报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 3.中国商标金奖旨在表彰我国在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借助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来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从而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创建创新型国家。中国商标金奖分为:“商标创新奖”(7个)、“商标运用奖(7个)和“商标保护奖”(6个)三个奖项。颁奖活动自2011年起每两年举办一届。2017年第三届“中国商标金奖”颁奖活动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商标金奖“商标创新奖”,成为我市首件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 |
77 |
引导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通过国际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加快专利、商标海外布局。 |
1.专利合作条约(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的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框架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我国目前已经是国际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PCT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国际初步审查)和国家阶段(在指定国或政府间组织内进行)。专利申请人利用PCT申请途径有诸多好处: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节省费用、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等。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势,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注册,可以加强商标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 |
78 |
组建专家库加大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支持力度。 |
随着我市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急需提升。组建专家库,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智力支持,根据发生纠纷企业实际情况和申请企业需求,给予专家建议、一对一辅导等多种方式的综合服务。 | |
79 |
发挥中国重庆(汽车摩托车)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作用,为民营企业专利保护提供快速授权、确权、维权服务。 |
汽车摩托车产业车型设计的时效性要求高,新车型上市后极易被侵权,需要大力缩短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授权、复审时间,加快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案件证据采集、查处执法难度大,司法审判时间长,维权比较困难,快速维权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有效提升企业创新积极性。 | |
80 |
发挥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作用,为民营企业商标保护提供快速授权、确权、维权服务。 |
开通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申请“绿色通道”,提供预约申请、自助申请等服务,确保商标注册当日申请、当日上报、当日确定申请日期;拓展商标受理和审查职能,实现全类型商标业务受理,帮助申请人就近、快速办理商标转让、变更、续展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优化商标审查流程,提高商标审签效率,努力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9个月缩短至5个月以内,使市场主体商标尽快获得注册保护。积极参与“千家民企面对面”活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问计于企,问需于企,答疑解惑,助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量效益提升。 | |
第 17 条 |
81 |
开展知识产权特派员派驻服务行动,遴选行业专家300名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式服务,引导200家民营企业实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
1.为切实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增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专业水平,开展特派员和专家定制式服务。每年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的需求,向企业派出知识产权特派员或专利审查员对企业提供免费指导与服务。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是一项国家标准,企业实行此标准能有效提升综合管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应对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效益。为推动贯标工作,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开展两至三场贯标的专业培训,培训通知可在局官网上查看。 |
82 |
开展技术创新专利导航行动,到2021年底,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专利导航研究与推广中心20个、专题数据库60个,面向民营企业建立转型升级专利数据库5000个,服务科技型企业15000家以上,免费开放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
1.开展专利导航的项目,可缩短研发周期60%以上,降低研发成本40%以上。专利导航不仅要对技术的新颖性进行检索分析,还要对研发项目及产业的法律、市场等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全面分析所属产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市场竞争、产业竞争、技术竞争等方面的竞争格局和动态,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并购、产业布局、海外专利布局、人才引进培养的路径优化及调整的建议,并对技术和产业的风险进行预警分析。 2.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是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推动创新和抢占市场的重要抓手。该项目对企业开展以下六方面的技术创新专利导航进行资金支持:一是研发环节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二是技术转移转化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三是协同创新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四是海外专利布局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五是产品进出口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六是资本化运营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该项目每年在市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发布申报指南,经公开申报、专业评审、综合评审、会议审定和公示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 3.2018年,国家专利导航项目(重庆)研究和推广中心(重庆摩托车(汽车)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围绕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等,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了集成电路、医疗器械、智慧旅游等8个产业专利导航分中心。研究和推广中心指导和支持各分中心建设并共同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一是开放专利数据资源,用户登录“重庆市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平台”(网址http://www.patentcloud.net/),可查看市知识产权局建设和整合的产业/行业专题专利数据库。二是各分中心可免费使用高级账户登录“重庆市新一代专利检索分析系统”(网址ttp://zljs.patentcloud.net )。三是指导各分中心建立各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支持各分中心利用该数据库为全市企业提供各类定制服务。四是举办专利导航服务集中培训,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高端服务机构的专家,开设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导航区域布局、产业发展、企业个性服务等培训班。 | |
第 18 条 |
83 |
对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新药研制、仿制药、中药经典名方、生物类似药、新型医疗器械、临床急需药械项目的开发应用等进行针对性服务,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指导。 |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2018〕163 号)要求,充分发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服务平台作用,对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供指导和帮扶;根据企业提出的新药研制、仿制药、中药经典名方、生物类似药、新型医疗器械、临床急需药械项目的开发应用开展针对性服务,宣传培训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指导原则,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 |
第 19 条 |
84 |
加大免费培训力度,强化对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专业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药品检验员等专业人员的免费培训,积极为民营企业培养质量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造条件。 |
强化民营企业自身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积累,加大对民营企业质量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育和支持,加强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知识和能力的系统培养。 |
第 20 条 |
85 |
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和采纳民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
在代起草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民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
86 |
建立涉企政策宣传沟通机制,提高政策可及性。 |
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完善相关宣传机制,创新媒体传播机制,及时高效全面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各项涉企政策的对民营经济的重大助推作用。 | |
87 |
建立走访企业制度,提高政策可及性。 |
收集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和走访企业时企业反映的诉求,及时向本部门有关处室或相关市级部门反馈,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 | |
88 |
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专项督查重点项目,加强督查督办,及时跟踪问效,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和推动力,确保各项措施落深落细、取得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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