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
渝市监发〔2018〕3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物价部门,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科创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四个扎实”要求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把贯彻落实《措施》作为学好用好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抓好学习宣传。市局法规处要及时编制《措施》政策解读,宣传处要组织好《措施》的宣传报道,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措施可及性。各区县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物价部门要组织好干部职工培训,确保《措施》学习到位、理解到位、执行到位。
三要加强基层指导。市局相关处室要结合民营企业走访服务,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指导基层单位执行好、落实好《措施》,帮助解决《措施》执行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要强化督促检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走访调研活动,对基层单位学习、宣传、执行《措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局办公室要把《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系统重点工作任务督查内容,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4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四个扎实”要求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守成与创新的关系、出政策与抓落实的关系、亲清政商关系,更好发挥市场监管服务职能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努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特制定以下措施。
1.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药品广告异地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21项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准入服务,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下放权限。将审批改为备案的许可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2.提高企业开办效率,将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其中名称核准和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不超过1个工作日(需实质性审查的除外)。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标准,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需取得前置审批的外,原则上按企业申报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在创业集聚区域和专业市场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推行“一址多照”,有效释放场地资源。
3.压缩审批审查时限,化妆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15项审批的法定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计量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企业计量建标考评时限由8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
4.简化企业办事程序,对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等26项企业计量标准器核准予以简化考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对连续4个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直接换发许可证;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实行自我承诺,减轻机构负担;分别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与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药品经营许可检查与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同步进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5.放宽准入限制,加快实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工作;选取部分区县开展小微型餐饮备案管理试点;取消白酒灌装企业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中对香型、生产工艺的限制;将多种外购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的,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探索将无生产工艺的分装食品不纳入生产许可管理;推行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对小功率电动机等3C认证产品增加企业自我公开声明评价模式。
6.推行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编制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指南,逐项明确服务范围、申请流程、办理时限。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化,实现全流程的网上办理,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等领域应用。依托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关联共享,在线获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许可信息等,避免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7.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清理和废除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性文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广告违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8.加大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力度,重点组织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等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加大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并收费、将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以及未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缓解企业融资贵的问题。加大口岸收费监管力度,重点抽查目录清单公示情况,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加大转供电环节电价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加价等行为,减轻企业电价负担。”
9.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做到清单事项100%抽查,抽查结果依法公开,拓展跨部门随机抽查范围,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统筹安排产品、商品质量和安全年度抽检计划,让企业安心生产经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程序规范。对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以及过失性质的违法行为,以教育规范为主;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0.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跨部门联合激励惩戒。推行风险提示,在年报时限前发布3次提示信息,主动提醒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满3年的企业,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对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等60项117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加油机、自动衡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等75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继续落实停征收费政策。减免困难企业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检测费用。不再向企业收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费用。
12.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融资。对专利质押融资评估费、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和专利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试点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大力推广产品质量保险。
13.强化对质量升级的技术支撑,加强国家质检基地、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集中公布全市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支持科研设施、仪器资源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支持产业升级、转型发展。
14.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组织开展质量比对,帮扶企业提质增效创品牌,争创中国质量奖和市长质量管理奖。实施“提升认证公信力,提升认证贡献率”行动,指导企业开展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帮扶企业开展计量技术创新,每年建立计量标准、开发计量器具新产品50项以上。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15.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指导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免费为企业提供标准查询服务。每年指导100家民营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引导优势特色产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500项以上。鼓励消费品、装备制造等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形成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
16.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支持企业培育商标品牌,争创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引导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通过国际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加快专利、商标海外布局,组建专家库加大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支持力度。发挥中国重庆(汽车摩托车)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作用,为民营企业专利、商标保护提供快速授权、确权、维权服务。
17.开展知识产权特派员派驻服务行动,遴选行业专家300名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式服务,引导200家民营企业实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开展技术创新专利导航行动,到2021年底,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专利导航研究与推广中心20个、专题数据库60个,面向民营企业建立转型升级专利数据库5000个,服务科技型企业15000家以上,免费开放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18.对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新药研制、仿制药、中药经典名方、生物类似药、新型医疗器械、临床急需药械项目的开发应用等进行针对性服务,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指导。
19.加大免费培训力度,强化对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专业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药品检验员等专业人员的免费培训,积极为民营企业培养质量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造条件。
20.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和采纳民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建立宣传沟通机制和走访企业制度,提高政策可及性。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