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10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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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8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长市监)撤字【2026】第060801号
长寿区凌若琉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李化勇):
我局在复核该主体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存在异常,经向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函核实该地址的产权情况,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中(查询业务编号202511201190159),结果为:“被查询人姓名刘*,身份证513822****191,房屋坐落长寿区商贸中路505号附8号6-1,在本区县范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本市其他区县范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现查明,长寿区凌若琉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李化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现决定:撤销长寿区凌若琉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李化勇)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