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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30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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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4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679号)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679号
当事人:长寿区迈好商贸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CW7FXM7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https://haohuo.jinritemai.com/views/shop/index?id=ajmbUtkH&url_maker=shop_sdk
经营者:陈春燕
身份证件号码:500***********4322
2025年7月9日和2025年7月16日,我局接两件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抖音店铺购买的“童年inne钙铁锌小金条液体钙儿童宝宝柠檬酸乳钙补橙子味(钙镁锌橙子味30*10ml/300ml)”无中文标识,价格分别为105元/罐和108元/罐。要求退款、赔偿和依法查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图片,该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有inne,LiquidCalclumwithMagnesium,30packets (300mlE)Foodsupplement;AMOUNTSPERDAILYDOSE(1PACKET) %NRV, Calcium(fromCalciumCitrate) 200mg,25%;Magnesium(fromMagnesiumCitrate) 57mg,15%;Zinc(fromZincCitrate) 1.5mg,15%,VitamK2(asMK7Menaquinone)11ug,15%;VitaminD3(asCholecalciferol)10ug(400iu) 200%;NOMILK,EGGS,WHEAT,YEAST,CORN,ARTIFICIALCOLOURS,FLAVOURSORSWEETENERS;Howtouse:Take1-2packetsperday,Consumedirectlyormixwithchildrensfavouritebeverage等英文标识。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上仅有“因你,小金条钙镁锌,钙镁锌有助于骨骼发育*1天1-2条,晚饭后吃,保质期:18个月,阴凉干燥处保存”等中文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抖音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图片与举报人提供的图片一致,未发现有涉案食品在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
2025年7月2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其抖音平台店铺(店铺名称:迈好母婴馆)上主要从事食品经营至今。
2025年7月9日和2025年7月16日,我局接两件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抖音店铺购买的“童年inne钙铁锌小金条液体钙儿童宝宝柠檬酸乳钙补橙子味(钙镁锌橙子味30*10ml/300ml)”无中文标识,价格分别为105元/罐和108元/罐。要求退款、赔偿和依法查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图片,该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有inne,LiquidCalclumwithMagnesium,30packets (300mlE)Foodsupplement;AMOUNTSPERDAILYDOSE(1PACKET) %NRV, Calcium(fromCalciumCitrate) 200mg,25%;Magnesium(fromMagnesiumCitrate) 57mg,15%;Zinc(fromZincCitrate) 1.5mg,15%,VitamK2(asMK7Menaquinone)11ug,15%;VitaminD3(asCholecalciferol)10ug(400iu) 200%;NOMILK,EGGS,WHEAT,YEAST,CORN,ARTIFICIALCOLOURS,FLAVOURSORSWEETENERS;Howtouse:Take1-2packetsperday,Consumedirectlyormixwithchildrensfavouritebeverage等英文标识。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上仅有“因你,小金条钙镁锌,钙镁锌有助于骨骼发育*1天1-2条,晚饭后吃,保质期:18个月,阴凉干燥处保存”中文信息。
经查,上述涉案“童年inne钙铁锌小金条液体钙儿童宝宝柠檬酸乳钙补橙子味(钙镁锌橙子味30*10ml/300ml)”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购进,购进数量12罐。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涉案食品12罐(销售数据为14罐,有2罐为退货退款后再次销售,故实际销售数量为14罐-2罐=12罐)。其中:以105元/罐的单价销售了1罐,以108元/罐的单价销售了11罐。故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罐×108元/罐+1罐×105元/罐=1293元,违法所得为1293元。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更新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的事实;
第二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打印件、投诉举报履职信(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打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涉案食品进口货物报关单打印件、跨境电商个人消费详情打印件、检测报告打印件证明涉案食品的报关及相关检验情况;
第四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打印件、投诉举报履职信(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打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商品订单管理查询打印件、销售数据打印件、退款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第五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长寿市监罚告〔2025〕68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保留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童年inne钙铁锌小金条液体钙儿童宝宝柠檬酸乳钙补橙子味(钙镁锌橙子味30*10ml/300ml)”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4日(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11日),符合从轻裁量因素;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293元,不足3000元,符合从轻裁量因素;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符合减轻裁量因素;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减轻裁量因素。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M00100801中减轻处罚裁量等级中的裁量因素2个,M00100802中从轻处罚裁量等级中的裁量因素2个。当事人的上述情形同时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93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中缴款码通过银行线下或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