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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19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6-0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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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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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04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 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
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秦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规格为“500ml/瓶 52%vol”的“大洪湖配制酒”(生产日期:2026年2月10日)进行了抽样送检(样品数量(含备样)4瓶),2026年6月1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样品进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A26SZ0162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CQH 0001 S-2025《配制酒》、《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本局于2026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A26SZ01628)、检验结果通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了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样同批次产品销售。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2026年6月25日,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此前抽检时由于当事人工人的失误,将其48度大洪湖配制酒和52度大洪湖配制酒的酒坛搞混了,导致将48度大洪湖配制酒罐装进52度大洪湖配制酒的酒瓶中,当时罐装那4瓶均销售给了检验机构,当事人排查除抽检的4瓶外,无错装产品,未进行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项及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抽检时由于当事人工人的失误,将其48度大洪湖配制酒和52度大洪湖配制酒的酒坛搞混了,导致将48度大洪湖配制酒罐装进52度大洪湖配制酒的酒瓶中。当事人提出的整改措施如下:1、明确规定新开发产品必须通知所有工作人员,并指定了抽检时需在场的特定人员,并形成纸质材料落实;2、将不同酒精度的酒坛及酒瓶以明显标识区分隔离。经本局2026年7月22日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