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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3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17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3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成文日期 ] 2025-11-17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 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

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723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流通环节对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202572日生产的飞天鸡翅(泡卤味)(辐照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规格型号300/袋,保质期常温下270天,执行标准GB2726,抽样数量(含备样)8袋);2025819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SP2025A2933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本局于2025821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P2025A29334),口头及书面告知了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样同批次飞天鸡翅(泡卤味)(辐照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飞天鸡翅(泡卤味)(辐照食品)系当事人受重庆全马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202572日进行投料生产,产出成品10件,规格300* 30/件,202575日,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委托方,无库存。当事人向委托方发出召回公告后,经委托方反馈,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目前未接到销售者因食用上述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反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原因:1、卫生消毒不到位:个别工作人员手部、工作服、套袖、水鞋未能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存在交叉污染风险。2、设备与工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设备缝隙处存在清洁死角,刀具、周转筐等直接接触产品,消毒不彻底,未能有效杀灭微生物。3、冷却环节温度控制不到位:在产品蒸煮后的冷却环节,温度在较危险的20-30℃之间。4、环境因素:缺少空气环境消毒措施。

整改措施:1、产品控制:立即启动召回计划,向委托方发出召回公告,但经委托方反馈,该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目前未接到销售者因食用上述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反映。2、生产线停产消毒:对所有设备、工器具、操作台面进行彻底的拆卸、清洗、消毒,并经由品控部门验收合格。3、人员强化培训:立即组织全体生产一线员工进行卫生规范再培训与考核,重点强调洗手消毒程序、工作服管理和个人卫生要求,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4、关键点控制:增加冷风机,将冷却车间温度控制在10-15℃之间;增加臭氧发生器,用于生产车间消毒,每次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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