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9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9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6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本局对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附30号、31号的“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长寿店”在售的沙地蜜薯(甘薯)进行抽样。2025年8月13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沙地蜜薯(甘薯)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25SG2265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2025年8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沙地蜜薯(甘薯)5kg,除抽检检验3.543kg外,其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采取店堂告示的方式通知消费者针对该批次不合格沙地蜜薯(甘薯)进行退货等食品召回处置,但整改期间一直未收到购买该批次沙地蜜薯(甘薯)消费者的退回或不良反应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附件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 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长寿店销售不合格沙地蜜薯(甘薯),源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方索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建立进货记录或留存相关票据;三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注意食品质量。本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长寿店进行了现场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